强化偿付能力刚性约束,银保监会将继续加强重点公司、重点领域风险监测

2020年末,人身险公司、财产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39.6%、277.9%和319.3%。

5月12日,银保监会通报2020年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

整体来看,2020年,银保监会有序处置重点公司风险。结束对安邦保险集团的接管;依法接管4家明天系高风险保险机构。积极化解部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公司,采取约谈股东、责令增加资本金、停止接受新业务、限制高管薪酬水平等监管措施。2020年末,1家公司偿付能力已重新达标。对于风险较大的重点关注公司,进行风险提示、监管谈话21家次,督促公司整改风险问题。

同时,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包括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出台《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及时清除风险隐患;加强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修订出台《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对高风险的融资性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开展重点风险排查;强化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出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加强保险资管产品和保险资管机构监管;进行公司治理风险专项整治。发布《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首次开展覆盖全部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

在防范资本不足风险方面。银保监会支持保险公司通过市场化方式补充资本1044亿元,其中18家保险公司股东增资264亿元,20家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780亿元。六是从严查处保险业违法违规行为。2020年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84件,处罚保险公司1226家次,处罚责任人员1674人次,警告1992家/人次,处罚金额合计2.6亿元。

在强化偿付能力风险分析和监测预警方面。银保监会每季度召开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会议,分析研判保险业偿付能力和风险状况,持续跟踪疫情对保险业的影响。二是加强偿付能力风险分析监测预警。组织开展偿付能力压力测试和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评估保险公司风险底数和承压能力。

此外,银保监会还加强偿二代第三支柱监管。一是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情况开展非现场核查,先后责令30家偿付能力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保险公司改正,对9家问题突出的保险公司进行行业通报。二是组织保险公司开展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和信用评级等监管规则执行情况自查。三是积极与专业媒体、证券分析师等相关方开展线上线下偿付能力信息交流。同时加强推进偿付能力监管交流合作。全面推进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

数据方面,2020年,在全球保费增长率为-1.4%的情况下,我国保险业原保险保费收入4.5万亿元,同比增长6.1%;其中,财产险业务保费收入1.2万亿元,同比增长2.4%;人身险业务保费收入3.3万亿元,同比增长7.5%。

外资保险机构资本流入加快。2020年,外资保险机构实收资本同比增加102.1亿元,增速为9.9%,超过中资保险机构6.4个百分点;实际资本同比增加463亿元,增速为13.9%,超过中资保险机构1.7个百分点;市场份额为7.8%,较2019年提高0.6个百分点。

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保持在合理区间。2020年末,纳入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审议的178家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为5.1万亿元,同比增长12.4%;最低资本为2.1万亿元,同比增长13%;净利润为3143亿元,同比增长1%;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6.3%,同比下降1.4%;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4.3%,同比下降2.5%。人身险公司、财产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39.6%、277.9%和319.3%。

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保持稳定。2020年保险业风险综合评级结果显示:风险小的A类公司为100家,风险较小的B类公司为71家,风险较大的C类公司为3家,风险严重的D类公司为3家。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和偿二代二期工程各项监管规则,做好实施准备工作;拓展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渠道。积极推动出台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补充债券等新型资本补充工具相关政策;优化偿付能力监管机制。调整监管职责分工,压实属地监管职责,发挥银保监局“贴身监管”优势,形成银保监会与银保监局上下联动的监管机制;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一是继续加强重点公司和重点领域风险监测和防范,加强监管措施的针对性。二是提升偿付能力风险监测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增强监测的敏感性、及时性和可靠性。三是坚持做好偿二代第三支柱相关监管工作,不断发挥市场约束机制作用;加强偿付能力监管交流合作。(蓝鲸保险 李丹萍 lidanping@lanjing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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