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东方IC
4月29日,银保监会发文通报2021年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行业运行平稳,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在合理区间,风险总体可控,风险综合评级结果基本稳定,偿付能力实际资本增速放缓,偿付能力最低资本持续增长。
2021年,银保监会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重点公司风险和重点领域风险。一是有序处置重点公司风险。对依法接管的“明天系”高风险保险机构有序开展风险处置。对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及时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停止接受新业务、限制资金运用渠道等监管措施。对出现偿付能力风险苗头的公司进行风险提示。2021年,责令保险公司增加资本金1家次,停止接受新业务1家次,监管谈话34家次,发送风险提示函10家次,责令撤换负责人3人次。1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重新达标。
二是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文件,规范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组织开展2021年度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常态化开展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整治,先后公布两批违法违规股东共33家机构和2名自然人。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全面风险排查,进行资金运用风险监管谈话和风险提示9家次。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防范互联网保险领域风险。
银保监会坚持严监管主基调,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一是加强风险分析预警。每季度召开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会议,分析保险业整体偿付能力状况,研判重点风险领域和重点风险机构情况。组织行业开展2021年度偿付能力压力测试和季度现金流压力测试。
此外,银保监会完成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补齐监管制度短板。2021年1月,银保监会颁布新修订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明确了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完善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强化了保险公司的主体责任,优化了偿付能力监管措施。
2021年12月,银保监会发布20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简称规则Ⅱ),标志着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顺利完成。规则Ⅱ通过全面实施穿透监管,提高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的资本要求,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通过完善资本定义,修订保单未来盈余、财务再保险的资本分级标准,夯实了行业资本质量。通过降低专属养老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等的资本要求,引导保险业回归本源、专注主业。通过降低专业科技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绿色债券投资、保险资金支持国家战略的投资资产的资本要求,增强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通过修订完善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计量标准,全面校准各项风险因子,提高了监管指标的风险敏感性和有效性。通过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新增资本规划要求等,促进保险公司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银保监会还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治理行业乱象。2021年,针对保险领域共作出2532件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机构1442家次,处罚责任人员2066人次,作出警告2429家/人次,罚没合计3.39亿元,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19家次,责令停业整顿2家次,限制业务范围2家次,撤销任职资格25人,禁止从业9人。
银保监会指出,2021年保险业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保持在合理区间,风险综合评级结果基本稳定,偿付能力实际资本增速放缓,偿付能力最低资本持续增长。
2021年末,保险业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2.1%,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19.7%,处于较高水平。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83.7%、222.5%和311.2%,同比分别上升5.8个百分点,下降17.1个百分点,下降8.1个百分点。
2021年末,保险业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风险小的A类公司91家,风险较小的B类公司75家,风险较大的C类公司8家,风险严重的D类公司4家。与去年同期相比,A、B类公司数量下降5家,C、D类公司数量增加6家,风险综合评级的整体结构保持稳定。
2021年末,保险业的偿付能力实际资本为5.1万亿元,同比增长0.2%;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分别为0.7万亿元、4.2万亿元、0.2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3%、减少0.8%、增长16.3%。2021年行业净利润为2197亿元,同比下降30%;其中,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540亿元、1566亿元和9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下降39%和增长7%。2021年保险业补充外源性资本717.48亿元,其中20家保险公司股东增资174.79亿元,21家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和次级定期债务542.69亿元。
2021年末,保险业的偿付能力最低资本为2.2万亿元,同比增长6.4%;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分别为0.25万亿元、1.89万亿元和0.07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0.2%、6.9%和19.4%。(蓝鲸保险 李丹萍 lidanping@lanjing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