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蓝鲸财经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了解到,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马玉鹏因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
据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马玉鹏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副经理、总经理以及国酒茅台(贵州仁怀)营销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陈某军、杜某杰等25人在茅台酒经营及签批零售茅台酒、增加茅台酒供应量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陈某军、杜某杰等25人财物折合人民币6722.949249万元。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马玉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判决马玉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其受贿犯罪所得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书资料显示,马玉鹏,男,1966年6月22日生于贵州省仁怀市,在职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助理,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国酒茅台(贵州仁怀)营销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因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留置,同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