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发银行分行副行长获刑:受贿200余万、伙同原行长给黑社会违法放贷4000万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受贿罪判处张伟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张伟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十三万元;张伟退出的违法所得及被查扣的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近日一则刑事裁定书披露,原浦发银行徐州分行行长范新田、副行长张伟为谋取利益,竟向黑社会组织名下空壳公司发放了4000万元贷款。现范新田已判刑,而张伟则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根据上述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显示,2013年底至2014年9月,浦发银行徐州分行行长范新田为了谋取单位及个人利益,同意由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王某甲代偿该行849万余元不良贷款后,为王某甲控制的公司发放贷款。王某甲代偿上述不良贷款后,以其控制的徐州海纳百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浦发银行徐州分行申请贷款。

范新田在明知徐州海纳百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系空壳公司、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仍安排时任浦发银行徐州分行副行长张伟及有关下属为其办理贷款。张伟在明知王某甲控制的徐州海纳百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系空壳公司、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为该公司审批发放贷款4000万元。

不仅如此,2011年10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张伟先后收受王某甲所送现金30万元、美元4万元(按照当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约24.7646万元),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王某甲控制的江苏鑫疆能源有限公司等企业在上海浦东银行徐州分行贷款事项上谋取利益。

据悉,2011年至2017年期间,张伟在担任浦发银行徐州分行副行长或离职后,收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03万余元,并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企业谋取利益。

履历显示,张伟2009年9月任上海浦发银行徐州分行党组成员、行长助理,2010年12月任浦发银行徐州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2011年12月任浦发银行徐州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2015年6月被免去浦发银行徐州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职务。

而王某甲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等犯罪,已于2020年6月3日被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张伟身为在国有资本参股的银行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此外,张伟身为银行工作人员,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受贿罪判处张伟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张伟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十三万元;张伟退出的违法所得及被查扣的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张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在诸多上诉理由中,张伟表示,其系接受范新田命令而发放贷款,与范新田不构成共同犯罪,即使成立共同犯罪,其也是从犯。

经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虽然范新田对于向王某甲发放贷款事宜曾作出安排,但张伟系在明知王某甲控制的徐州海纳百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系空壳公司、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接受范新田安排,违反国家规定,为该空壳公司发放贷款,其与范新田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实施了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共同犯罪。且张伟具有贷款审批权,在该起违法发放贷款犯罪中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

最终,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伟及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同时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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