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微信公众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当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南昌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林传伟受贿一案,并当庭宣判。
南昌中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21年,被告人林传伟利用担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和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林某、吴某某、赖某某、林某某等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25.4131万元。林传伟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南昌中院认为,被告人林传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林传伟具有坦白、真诚悔罪、全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遂当庭宣判:被告人林传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林传伟退缴的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1325.4131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据悉,宣判后,被告人林传伟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2021年7月1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了林传伟被“双开”的消息。
经查,林传伟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破坏单位政治生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企业老板宴请,组织公款吃喝,操办子女婚礼借机敛财;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管理服务对象大额财物,借房屋装修收受企业老板好处;违反工作纪律,层层绕开制度,插手干预采购招标;违反生活纪律;亲清不分、靠行吃行,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大肆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消息还指出,林传伟身为中管金融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目无党纪国法,且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银行党委研究决定,给予林传伟开除党籍处分;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行纪检监察组研究决定,给予林传伟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江西省监委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