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免费提供”3D眼镜不该成“强行售卖”

企业也务必加强自律,真心诚意地给消费者提供更多个性化服务。

编者按:近日有消费者向有关部门投诉:一些电影院不免费提供3d眼镜,需观影者自行购买。5月27日下午,中国消费者协会官方微博称,这种行为加重了消费者负担,属于典型的“不平等条款”,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对此,人民日报发表评论,指出某些影院打着“为观众卫生健康着想”的旗号,其实是想谋取更多利益;文章表示,某些影院未通知或故意隐藏眼镜购买通知的行为,都属于电子商务法明令禁止的“未尽显明提示义务”与“默认搭售”,已构成违法违规;文章强调电影院线作为服务业,应该尊重法规、尊重市场,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放心舒心消费。

以下为全文:

满心欢喜地跑去影院观看3D电影,谁知被兜头泼一盆冷水:“不好意思,本影院概不提供3D眼镜,你得自行购买影院出售的3D眼镜。”这是一些消费者遭遇过的观影怪象。

影院卖3D电影票,却不免费提供3D眼镜,这就跟去餐厅吃饭对方不提供餐具差不多。有消费者不愿买眼镜,想退票,却被告知:若在网络购票平台上购买的,必须跟网络平台方进行沟通;要是在影城现场买的,会员可以退,非会员退不了。

放3D电影为什么不提供3D眼镜?一些影院给出理由:这是为顾客健康着想,因为有的顾客有易传染的眼部疾病,影院很难保证眼镜用后是否完全消毒到位,以及是否会影响到下一位顾客的用眼健康。

这个理由看似有理,实则经不起推敲。3D眼镜是观看3D影片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提供3D眼镜是观影服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现在,一些影院自行将自身应当承担的服务义务拆分开来,转嫁给消费者,加重消费者负担,这种分割的、单独收费的规定,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着重禁止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一些商家在网上销售电影票时,故意将“购买3D眼镜”字体设置得很小,一般消费者很难看清这个页面提示,甚至有的购票APP之前并未做相关提示,待消费者上门理论后才新添有关提醒字样。这些做法,都属于电子商务法明令禁止的“未尽显明提示义务”与“默认搭售”等行为,都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当前,人们精神文化娱乐需求越来越旺盛,消费者的服务需求已经从“有没有”向“好不好”提档升级。对于类似这种将“免费提供”改为“强行售卖”的行为,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执法,纠偏纠错,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护航。

企业也务必加强自律,真心诚意地给消费者提供更多个性化服务。目前,一些地方正在积极行动。在福州,经市消委会约谈后,多家一度强制出售3D眼镜的影院已经恢复为免费提供;在深圳,经市消委会牵头,全国首个电影票“退改签”标准出台,距离放映24小时以上“退改签”票免收手续费……

其实,除“3D电影眼镜自费购买”“电影票售出后一概不退不换”等不合理收费现象外,生活中还有其他各种不合理收费,比如汽车金融服务费、餐巾纸费、碗筷费、茶位费、包间费等,这些莫名其妙的收费也应得到管理。服务业作为消费增长最快的领域,其从业者必须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尊重法规、尊重市场,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放心舒心消费。这对激发经济新动能、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也大有裨益。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