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金融机构应设立首席合规官,待遇不低于高管,加大违法惩戒力度

《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在总部设置首席合规官,在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设置合规官。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蓝鲸新闻8月16日讯(记者 李丹萍 实习生 于争) 今日,金融监管总局披露《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提升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水平。

《办法》共五章六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总则。明确《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相关定义和监管主体等。

二是合规管理职责。分三节分别明确了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的设置与职责,以及合规管理部门的职责与分工。要求金融机构在总部设置首席合规官,在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设置合规官。充分发挥首席合规官、合规官在合规管理体系中上下传导、左右协调、内外沟通的核心功能,统筹推进合规管理工作。强化业务条线的主体责任、合规部门的管理责任和内部审计的监督责任,做到有机统筹、有效衔接。

三是合规管理保障。完善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及人员履职的相应保障措施。要求金融机构为合规管理部门配备充足、专业的合规管理人员,通过合规人员的专业性提升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明确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的参会权、知情权、调查权、询问权、建议权、预警提示权等履职保障。首席合规官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同等条件(同职级、同考核结果)高级管理人员的平均水平。

四是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明确相关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等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追责,加大惩戒力度。

五是附则。明确《办法》施行日期及过渡期等事项。

根据各界反馈意见,金融监管总局将将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