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严控财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车险经营区域

机构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需满足偿付能力充足、风险综合评级良好等基本条件。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蓝鲸新闻8月9日讯(记者 石雨)今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对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范畴、业务经营条件、可以拓展经营区域的险种范围,以及业务开展在落地服务等方面的监管要求进行明确。

近年来,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发展迅速,经营主体持续增加。为人民群众消费、出行等提供了多样的保障服务,在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新市民等社会治理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风险管控不到位、线下服务能力不足、业务经营不合规不审慎、产品销售误导、投诉举报集中等问题。

在此背景下,金融监管总局持续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体系建设,《通知》作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配套规范性文件,立足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目标,坚持“强化合规经营、防范化解风险、提升服务能力、支持改革转型”的导向作用,着力解决互联网财产保险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互联网财产保险高质量发展。

《通知》共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定义、经营条件、经营原则、经营区域、风控管理、经营行为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管控、落地服务、内部管理等。重点内容涵盖四个方面。

首先,《通知》明确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范畴。厘清业务边界,金融消费者应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并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同时,明确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条件。互联网保险公司之外的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最近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最近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为B类及以上;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可以拓展经营区域的险种范围也在《通知》中加以明确。支持财产保险公司依托互联网特定场景开发小额分散、便捷普惠的财产保险产品,严控财产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区域,原则上不得将农业保险、船舶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等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严禁财产保险公司将线下业务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

此外,金融监管总局还重点对落地服务细化要求,要求建立独立有效的风险内控体系,加强落地服务机构管理,强化对于政策性、属地性强险种的落地服务要求。

下一步,监管部门将不断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严格规范经营、防范风险隐患,引导行业改革转型、提升服务质效,发挥互联网保险保障作用,为经济社会各领域提供便捷、普惠的保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