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

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正式施行,重点在细化经营者义务、网络消费、强化国家保护、完善争议解决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蓝鲸新闻7月1日讯 (记者 黄玉洁)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正式施行。此前据新华社3月19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该《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53条,重点在细化经营者义务、网络消费、强化国家保护、完善争议解决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其中提到强化预付式消费经营者义务。

谈及该《条例》出台背景,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郭启文4月9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介绍,在传统消费领域,虚假宣传、“霸王条款”、预付款“退款难”“卷款跑路”等问题比较突出。在网络消费方面,经营者滥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自身优势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情多有发生。网络虚假营销、直播带货中的假冒伪劣以及“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等问题引发广泛关注。

按照要求,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办理预付费年卡后遭店铺“跑路”是消费者投诉领域中反映最强烈的共性问题,且多发生于教育培训、娱乐健身、美容美发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