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可投资金融产品范围扩容,单一资管计划、债转股投资计划等入围

针对部分金融产品,《通知》要求保险机构依据产品基础资产的性质穿透具备相应投资管理能力,并按基础资产类别分别纳入相应投资比例进行管理,真实反映投资资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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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防范投资风险,近日,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金融产品是保险资产配置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领域按照制度先行的原则,逐步拓宽可投资金融产品的范围和品种,特别是2012年原投资金融产品政策发布实施以后,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产品规模不断增加。截至2021年12月末,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产品规模1.72万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7.39%,品种覆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保险资产配置结构得到进一步完善。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理财公司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不断涌现,其风险收益特征符合保险资金配置需求,行业有较强的配置意愿。同时,随着《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政策的发布实施,对金融产品投资集中度比例、投资管理能力等监管要求发生了调整,需要从制度上明确。此外,原政策在金融产品决策流程、投后管理等方面监管要求有待进一步强化。因此,有必要结合新的情况和形势,对《通知》进行修订。

《通知》规范保险资金投资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行为,涉及的产品包括商业银行或理财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

相较于修订前,《通知》删除了保险资金投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及其相关要求。主要考虑是近年来监管部门陆续出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进一步完善了相关产品的管理运作规定。同时根据监管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产品应当具备相应的产品管理能力。因此,对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产品,保险机构在符合产品管理规定中关于投资者资质等要求的情况下即可开展投资,这有利于理顺保险资金投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其他金融产品的监管机制。

修订后《通知》共十七条,较原政策增加五条,修订十三条,删除七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拓宽可投资金融产品范围。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债转股投资计划等纳入可投资金融产品范围,进一步完善保险资产配置结构。二是落实主体责任。明确保险资管公司受托投资金融产品,应当承担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主动管理责任。取消对保险资金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产品外部信用评级要求,引导机构落实风险管理主体责任。三是强化穿透监管要求。针对部分金融产品,要求保险机构依据产品基础资产的性质穿透具备相应投资管理能力,并按基础资产类别分别纳入相应投资比例进行管理,真实反映投资资产风险。四是规范投资单一资管产品行为。对于保险公司投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要求完善投资管理人选聘标准和流程,审慎制定投资指引,维护资产安全。五是完善投后管理要求。要求保险机构明确投资金融产品投后管理责任,配备专业投后管理人员,定期跟踪投资状况,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蓝鲸保险 李丹萍 lidanping@lanjing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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