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医美查
整容变毁容,是所有求美者都不愿意看到的,但这些案例,又时常发生在我们身边。
今年4月,央视网报道一起医疗美容纠纷案件,方女士等7人在北京一家医疗美容诊所进行双眼皮修复、去眼袋等手术,谁料整容变毁容,有4人甚至还落下了九级伤残。沟通无果后,当事人将诊所告上法庭。法院一审认为,医美诊所存在欺诈行为,7人分别获赔29万余元至80万余元不等赔偿。
“女子花近8万整容整出9级伤残”话题一度登上微博热搜,累计阅读量达到2亿,讨论次数超过8000次。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
这不是医疗美容事故第一次上热搜。仅2021年,“网红小冉抽脂感染去世”、“济南喜悦整形机构女老板殴打顾客”、“演员高溜整容失败鼻尖坏死”等事件都登上过微博热搜,其中小冉事件更是在热搜霸榜十几天之久,人们对医美事故的关注和担忧,由此可见一斑。
登上热搜的案件,只是医疗美容纠纷、事故的冰山一角。央视网曾在《八成非法、九成造假、十万人不靠谱,小心黑医美的这些坑!》一文中披露——每年非法黑医美致死致残10万人左右。
难道只有出了人命或者闹上热搜,事情才能得到关注和解决吗?针对那些数以万计的、在日常医美消费中被损害的消费者,如何才能切实保护好他们的利益?
1、5年投诉量增长14倍,医美纠纷平均审理周期是普通民事案件的2.3倍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官网投诉数据显示,2015年到2020年,全国消协组织收到的医美行业投诉从483件增长到7233件,5年间投诉量增长近14倍。
而黑猫投诉发布的2021年红黑榜榜单显示,2021年度医疗美容领域有效投诉量为26786单,较2020年增长122.01%,投诉的主要问题包括强制办卡消费、诱导办理分期消费、产品使用后无效果等。
另外今年3月镇江市消协发布的《镇江市医美行业消费调查报告》显示,医美行业存在部分机构证照不齐全、医生资质不健全、医疗产品渠道不明;术后效果不佳;部分商家诱导办理美容贷进行过度消费,消费者陷入贷款风波;充值后遇到商家拒不退款,店铺改名后拒绝使用原充值卡,甚至商家停业、卷款跑路等问题。
在医疗美容纠纷实际处理中,纠纷主要涉及哪些类型,处理效率又如何呢?事实可能比我们想象的还要糟糕。
根据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发布的《2015—2019年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司法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显示,2015年-2019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受理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共计94件,涉及的案由主要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健康权纠纷等,其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占比达82.28%。
数据来源: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超过8成的医美纠纷,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进入司法流程,而医美纠纷案件平均审理周期高达212天,是普通民事案件平均审理周期92天的2.3倍。
数据来源: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审理周期长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医疗纠纷案件往往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专业性强,鉴定内容复杂,鉴定时间长。
此外,医疗损害鉴定完成率低,也是导致纠纷无法及时审理的关键因素,白皮书显示,高达80.16%的案件无法完成医疗损害鉴定。
数据来源: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营医疗美容机构由于经营管理制度、执业人员流动性大等因素影响,案件审理中发现存在部分就诊者病历材料缺失、不完整、医疗产品无法溯源、医师资质材料无法提供等情况。因医疗损害鉴定主要依靠相应的病历作为鉴定材料,就诊者举证难以完成,仅依靠医院简单的病历不能完全反应就诊者的就诊过程,导致鉴定的依据不足。”白皮书显示。
按医疗损害处理医美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同时,因为纠纷发生的医疗机构主体以民营医美机构为主体、普遍存在就诊者病例等鉴定材料缺失而导致鉴定无法完成,这一矛盾成了医疗美容纠纷处理中难解的死结。
那么,这一死结有解开的可能性吗?近年来,不断涌现的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法律依据的法院判例,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突破口。
2、法律实践趟出新方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成破局关键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显示,2015年起,小琴在无医疗资质的靓靓美容定制了多个美容、医美项目,服务中小琴逐渐感到身体不适,遂提起诉讼,要求判决退还已支付的服务、产品费用148余万元,并进行三倍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美容护肤中心向小琴退还66余万元,并三倍赔偿其200余万元。同时判决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美容护肤中心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靓靓美容及投资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3月2日,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医疗美容是消费者为了提升生活品质、改善自身容貌所进行的生活消费,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靓靓美容在缺乏资质的情况下,向小琴提供上述服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认定具有欺诈的故意,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金规定。最终,上海一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杨斯空表示,为规范新兴行业的健康发展,应将医疗美容服务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设立经营者构成“欺诈”的标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今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权威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涉及医疗美容消费、大学生贷款订立摄影合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
其中第一个案例就是医疗美容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宣判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由该医美机构三倍赔偿邹某的手术费用。
案例显示,邹某于2015年12月北京某医美机构进行了双侧下睑修复术,术后邹某出现双侧下睑局部凹陷、疤痕畸形等症状。邹某先后六次在其他医院进行修复,但仍无改善,遂诉至法院,要求该机构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并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其手术费。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属于消费型医疗美容,邹某为健康人士,为满足对美的追求的生活需要而接受美容服务,具有消费者特征,该医美机构因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广告内容不相符,邹某受到广告误导而接受服务,故该医美机构存在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由医美机构三倍赔偿邹某手术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文章中总结认为,法院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
从上面案件的审理中可以看到一个共同点,即法院判例拓宽了医美纠纷中的证据依据以及适用法规,医美机构无资质提供服务或对消费者作虚假承诺,成为认定医美机构构成欺诈的重要依据,从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制度,来判决涉事医美机构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实际上,医疗事故所涉及的其他法律条款,针对消费者的保护是不够的。例如民法典中有关欺诈、医疗事故责任的条款,都是以诉讼进行追偿,需要法院立案审理才有解决的可能性。如果把医疗美容用户定义成消费者,除诉讼外,消费者还可以通过请求消协组织协调、向监管部门投诉等多种方式进行解决。”一位医疗美容律师对医美查表示,“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关于虚假宣传等经营者欺诈行为,有假一赔三的直接约定,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很强,方便用户维权。”
另一位医美行业律师也对医美查分析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特别法,主要面向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立法,用于约束经营者行为、保护消费者权利,医美的本质属于消费医疗,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有利于规范医疗机构的经营行为,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不过,也有观点并不赞成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处理医疗美容纠纷。
署名为刑事辩护律师张志华在其发表在知乎平台的文章《医疗美容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表示,医疗美容需方应当属于患者并非消费者,医疗美容供方是医疗机构并非经营者,笔者认为医疗美容纠纷不应当适用《消法》的规定。
“从医疗服务合同角度来说,在法律适用上,侵权法以及合同法已经就医疗服务纠纷进行了规制,医疗美容纠纷既然被归于医疗服务纠纷的范畴,就不应当再单独适用《消法》。如果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适用《消法》,便会造成不同医疗美容纠纷适用不同法律的局面,会引起执法不统一,不利于实现法律的公正性。”张志华在文章中表示。
而最高人民法院于3月15日发布的文章中则明确指出,“首先,将医疗美容纠纷纳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范畴,按照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标准审查证据,有助于督促医美机构加强医疗文书制作及保存工作,规范其诊疗活动。其次,将消费型医疗美容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范围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加大对商业欺诈行为的制裁力度,既能对医美机构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预防、震慑其违法行为,也维护了医美市场的诚信和秩序,有利于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文章给出了明确指示,应将医疗美容纠纷进一步细分成两种类型,即医疗美容纠纷和消费型医疗美容纠纷,其中,医疗美容纠纷纳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范畴,消费型医疗美容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范围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首都医科大学卫生法学系相关研究人员也曾分析,医美纠纷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适用问题,关键在于医美的行为定性,若属于病理性医疗美容,显然不属于生活消费需要,自然不能适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若属于非病理性医疗美容,那么兼具医疗行为和生活消费的双重特性,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追求容貌改善、延缓衰老等非病理性医疗美容需求,成为医美消费市场的主流,已是不争的事实,而我们还应该停留在以病理性医疗美容定性为主的适用法律来处理日益增加的医美纠纷吗?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判案例的不断累计、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展示,不仅为医美纠纷的适应法律提供了很好的实践指导,也将为更多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指明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