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资金,弘康人寿被罚70万元

北京银保监局责令弘康人寿立即整改,并给予合计4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苏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对胡徳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蓝鲸保险关注到,近日,北京银保监局披露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康人寿”)因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资金,被施以处罚。

北京银保监局责令弘康人寿立即整改,并给予合计4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苏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对胡徳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公开信息显示,苏媛2012年12月25日起任弘康人寿副总经理,核准文号保监寿险[2012]1279号;2014年7月6日起兼任董事会秘书,核准文号保监许可[2014]400号;2019年12月27日经中国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局(京银保监复[2019]1112号)核准为弘康人寿董事;2020年5月22日起,兼任弘康人寿首席投资官,报备文号弘保发[2020]269号。2016年5月起兼任融汇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执行董事。曾任新华资产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弘康人寿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15年8月,保监许可[2015]846号核准胡德忠担任弘康人寿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蓝鲸保险 李丹萍 lidanping@lanjing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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