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鲸TMT频道12月7日讯,据天眼查,12月7日,字节跳动旗下北京巨量引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其他一审法律文书公布。文书显示,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关于第43344400号“巨量引擎”商标(第42类网站服务)驳回复审决定,巨量引擎公司以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等为由,诉求法院撤销并责令被告重作该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有效,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巨量引擎公司的诉讼请求。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被告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