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鲸TMT频道12月7日讯,天眼查App显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开。文书显示,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诉争商标(45082362号“Mi”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原告小米公司称,引证商标(12599801号)已撤销,且诉争商标是原告在先商标的延续注册。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为,鉴于引证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据此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并由其重新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