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浦江天平发文《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怎样执行返还交付?丨案例参考册》,其中表示,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受财产权法律规范的调整。在比特币执行返还交付时,执行法院参照物之交付请求权规范处置,并判断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比特币。如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比特币,基于公共利益、善意文明理念考量,经双方协商一致,以双方认可的价格进行折价赔偿;若协商不成,申请执行人可另行起诉。
2020年10月10日,原告程某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施某某向其返还一个比特币。经审理,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施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程某一个比特币。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施某某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程某于2021年5月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施某某返还一个比特币。法院受理后,于2021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
执行法院于2021年5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但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比特币的情况。
随后,执行法院拟向被执行人开户的比特币交易平台发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平台协助执行。执行法院未查询到该平台在中国境内有效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比特币已悉数转给案外人,且案外人不知所踪。被执行人于2020年8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立案侦查。
执行法院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协商。鉴于双方当事人有意和解,执行法院综合案件情况,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和解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比特币的情况。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折价赔偿,并达成一致意见:
第一,申请执行人不再要求被执行人返还一个比特币。
第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被执行人以申请执行人出借时的购入价人民币84,000元折价赔偿给申请执行人。
第三,若被执行人届时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此另行主张权利。
执行法院认为,本案执行难点在于一是比特币强制执行案件中如何适用法律规则,二是施某如何返还比特币给程某,如不能返还交付,应如何处置。
比特币的法律认定是比特币强制执行法律适用的首要前提。
一审认为,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故其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我们认为,法院在强制执行的过程,应贯彻审执兼顾的原则,以民事判决中比特币的法律认定作为法律适用的基础,参照财产权法律规范进行执行处置。
其次,比特币如何返还交付。返还交付应查明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比特币。
执行法院调查方式有:
1、网络查控系统;
2、传统调查,包含询问调查,发查询函,现场调查等。
目前网络查控系统仅能查询银行、汽车、证券等传统的财产,无法查询到比特币这类虚拟财产的情况。
另外,执行法院拟向本案中比特币交易平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时,发现该交易平台系海外公司,无有效通讯地址。此时,传统调查显得尤为重要。经查,被执行人已将比特币已悉数转给案外人,且案外人下落不明。执行法院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
据此,可推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比特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他人持有期间财物或者票证毁损、灭失的,参照本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处理,即物之交付请求权的规则执行。
适用该条时,法院应考虑财产是否是特定化的问题。我们认为,所谓的特定化是指不可替代性,然比特币并不是不可替代,故产生两种执行方案,一是购买交付,二是折价赔偿。
结合当下我国金融政策,禁止虚拟货币交易流通,购买交付有损公共利益,并不妥当。在征询双方当事人后,都表示愿意折价赔偿,这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保障执行高效有序。
最后,折价赔偿标准应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如上文所述,目前比特币禁止交易流通,没有市场参考价。执行法院只能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折价赔偿,即在不损害第三人的前提下,由执行法院引导、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自主协商定价。
协商中,法院需注意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应明确议价规则,并做好特别告知,如执行风险及法律后果,法院对议价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查等。若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申请执行人可另行起诉。
综上所述,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已无法返还比特币,在征询双方意见后,以折价赔偿方式处理。折价赔偿中,双方当事人进行议价,协商一致后,达成执行和解。由于,原审判标的已灭失,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一致同意变更为金钱给付,若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则申请执行人可就此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