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银保监会就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征求意见,或取消强制评级要求

《通知》规范了保险公司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相关条款,包括减记和转股条款、利息取消条款等,还明确了减记和转股的触发事件。

近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共同起草了《关于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意在完善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机制,提高保险业风险抵御能力,保护投资者利益。

首先,从《通知》制定背景来看,2015 年 1 月,人民银行与原保监会联合印发了2015年第3号公告,允许保险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资本补充债券补充附属一级资本,为保险公司增强资本实力、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供了重要支持。近年来,我国保险行业持续发展,对保险公司资本结构和资本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此同时,监管部门也不断加强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资本监管。

在此背景下,《通知》发布并公开征求意见。从《通知》的具体内容来看,主要是对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

首先是明确了保险公司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定义和发行、信息披露、登记托管的相关要求。

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是指,保险公司发行的没有固定期限、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在持续经营状态下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满足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资本补充债券。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 3 号公告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提出发行申请,做好信息的披露,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报告发行、赎回等重大情况。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同时,《通知》规范了保险公司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相关条款,包括减记和转股条款、利息取消条款等,还明确了减记和转股的触发事件。

保险公司减记和转股的触发事件包括持续经营触发事件和无法生存触发事件。持续经营触发事件是指保险 公司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 30%。无法生存触发事件指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一是中国银保监会认为若不进行减记或转股,保险公司将无法生存;二是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保险公司将无法生存。

保险公司发行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赎回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不能赎回;支付利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当期利息支付义务应当取消。保险公司无法如约支付利息时,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投资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保险公司实施破产。

《通知》还取消了保险公司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强制评级要求。同时强调保险公司应当提升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市场化定价程度,丰富投资者类型,提高保险公司的资本质量。保险公司可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补充核心二级资本,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 30%。

此外,《通知》从宏观角度出发,对保险公司发行包含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在内的资本补充债券实行余额管理。在核定余额有效期内任一时点,发行人存续资本补充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核定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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