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机构超标超前培训、超期收费、虚假宣传等行为将被问责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9月1日起开始实施, “双减”和“五项管理”(即手机、睡眠、读物、作业、体质管理)督导将作为今年“一号工程”。

蓝鲸教育9月1日讯,今日,教育部召开了第四场金秋新闻发布会,会上详细介绍了9月1日开始实施的《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的有关情况。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局长田祖荫表示,《意见》围绕着督导管理体制、运行机制、问责机制、保障机制和督学聘用管理五个方面,提出了24项改革举措,核心是让督导“长牙齿”。

田祖荫介绍,2020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督促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以下简称“不低于”)作为当年“一号工程”,紧盯不放,持续发力。

全国2846个区县均正式承诺实现“不低于”目标,这是自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颁布实施以来,在预算安排环节,全国所有区县均实现“不低于”目标。根据最新的督导情况,迄今为止,各地落实了这一承诺,正式建立教师工资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和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随当地公务员待遇调整的联动机制。

田祖荫表示,今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双减”(即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和“五项管理”(即手机、睡眠、读物、作业、体质管理)督导作为“一号工程”。一是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5-7月,各地共组织责任督学27.5万人次,到24.8万所学校开展督导,基本实现了全覆盖。二是组织国家督学开展交叉检查。5月至6月,组织16个督查组,对30个省(区、市)和兵团进行实地督查,基本掌握了各地动态。三是建立重点事项半月通报制度,层层传导压力,压实责任。对该落实、能落实而不落实的,将直接曝光并启动问责程序。

对于记者关于校外培训机构督导的问题,田祖荫答道:《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第7条第2款写到,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招生入学、人才培养等工作中,存在办学行为不规范,或者出现严重违规的,没有按照要求加强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存在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等违规行为,侵害师生合法权益等等这些行为的,也是这次《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管辖的内容。培训机构如果存在这些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违反法律规定、违反相应政策规定,也是需要问责的。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第9条中写到,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含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如依据法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视违法情形依法给予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撤销办学资格及吊销办学许可证。

田祖荫介绍,为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地,教育部将按照《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部署,加快研究出台相关配套制度文件。主要涉及5个方面:

一是督导法制建设方面,结合当前教育督导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启动了《教育督导条例》修订工作,目前正广泛征求意见。

二是质量保障方面,出台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办法,完善学位论文抽检工作体系,强化质量保障责任,着力兜住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底线”。

三是评估监测方面,出台新一轮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方案,强调以立德树人为统领,推动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深入;制定新一轮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方案,落实“五育并举”,更加突出能力素养导向,坚决克服“唯分数”倾向,强化结果运用,推动建立监测结果与政策完善的联动机制。

四是学校督导方面,研制《关于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督促校(园)长规范履职,目前正按程序报审,预计年内出台。

五是督导问责方面,出台《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从制度上推动教育问责落地。

《办法》也明确指出,问责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类情形:一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的。二是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的。三是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的。四是办学行为不规范的。五是教育教学质量下降的。六是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的。

《办法》分两种情况,明确了问责方式。针对被督导单位,主要采取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行政处罚等问责方式。针对责任人,主要采取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问责方式。其中,针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责任人,还可采取依法罚没违法所得、从业禁止、纳入诚信记录等问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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