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法院判决一起抢劫比特币和以太坊案构成抢劫罪

四川乐山发生一起抢劫虚拟财产案,三名犯罪者抢劫朋友之妻的比特币和以太币,总价值近600万元人民币,分别被判刑7年半至10年。

日前,红星新闻网披露一起发生于四川乐山的抢劫虚拟财产案。三名犯罪者抢劫朋友之妻的比特币和以太币,总价值近600万元人民币,分别被判刑7年半至10年。

案件显示,2020年10月,90后的犯罪者梁某因欠债,萌生抢劫其朋友之妻骆某某比特币的想法。之后,梁某邀约袁某,袁某又在梁某的要求下邀约了王某某,三人共谋抢劫骆某某的比特币。

去年10月31日晚,三名犯罪者冒充生鲜送货人员骆某某骗至停车场强行拖至乐山市市中区水口镇金坝村一处空地。在车上,王某某、袁某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强迫骆某某登录其手机上的“火币交易所”APP账户。

此后,梁某拿走骆某某的手机下车操作,将骆某某的账户中的29.0004844个比特币和1258.04064个以太币转入自己的账户中。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梁某、袁某的家属自愿代二被告人向法院案款账户退赔人民币3400元,即被害人的手机(价值2770元)和梁某两次转币所用手续费0.0034844个比特币(价值317.779元)、0.01064个以太币(282.764元)。

结合案件事实,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犯罪者辩护人认为,目前实务案例中,对涉案的比特币、以太币是否属于刑法所保护的财物有争议。辩护人提出,本案的比特币和以太币作为虚拟货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货币属性。我国虽然没有明确禁止私人投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但在金融机构和政府层面是没有认可和支持的,希望依法对袁某减轻处罚。

实际上,对虚拟货币的抢劫早前已有发生。2021年2月,厦门也同样发生一起虚拟货币抢劫案。

根据报警人李某陈述,2020年12月29日,他按照事先的约定,准备与购买人陈某发当面交易虚拟货币。当时,李某持有105980个虚拟货币——泰达币,双方约定成交价格为67万元人民币。之后,李某和同伴一起登上了陈某发的车,双方在车内进行交易。李某说,他先清点了陈某发带来的67万元人民币后,才通过数字钱包平台,将10万多个泰达币转到陈某发指定的电子钱包账户中。可谁知道,陈某发确认泰达币到手后,直接把李某等人推下车,带着67万元现金驾车扬长而去。

虚拟货币虽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在四川乐山抢劫虚拟财产案的判决中,表明抢劫虚拟财产将一样获判抢劫罪,使得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从虚拟走进了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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