盒马鲜生又查出违禁物,与供应商终止合作就能了事吗?

“烂水果门”、“地域歧视门”、“标签门”后,如今盒马鲜生的海鲜产品又查出违禁物“氯霉素”。尽管盒马鲜生称已与供应商终止合作,但是终止合作此事就可一笔勾销吗?

作者:京华食报

“烂水果门”、“地域歧视门”、“标签门”后,一年来,盒马鲜生的消费者可谓是胆战心惊。近日,其销售的海鲜产品又查出对人体健康有害的违禁物“氯霉素”。尽管盒马鲜生称已与供应商终止合作,但是终止合作此事就可一笔勾销吗?

两批次海鲜查出违禁物

近日,广州市场监管局对市内生产经营的各类食品进行质量抽检,其中,检出8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两批不合格食品涉及知名电商盒马鲜生。

通告名单显示,深圳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第三分公司销售的黄金贝和花甲王,均检出氯霉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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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氯霉素属抗生素药物,对人体造血系统有不良反应,需慎重使用。原国家食药监总局此前曾对检出的“氯霉素”有这样的解释:“氯霉素是一种广谱抑菌剂。《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235公告)中将氯霉素列入禁止使用且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药物”。“长期食用高含量氯霉素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尽管国家明令禁止,但是仍然有检出,媒体报道称,检出的原因很可能是养殖环节或者运输环节为了减少发病率而违规投放。

花朵财经采访了资深医学专家赵桂真,赵桂真说:“氯霉素是一种药,属于广谱抗生素,适用范围非常广泛,但是容易导致血液疾病,如贫血、白血病等。所以现在除了眼药水等个别品种,氯霉素基本已经不使用了,很多医院在临床上已经基本杜绝使用氯霉素。”

赵桂真说,口服氯霉素同样会导致血液疾病,更危险的是,如果服用氯霉素的人本身就有血液疾病,有可能导致病情急剧加重。

盒马鲜生“再次抽检”形同虚设?

对于2批次产品检出氯霉素的原因及公司是否有检测环节等具体情况,新京报记者近日致电盒马鲜生方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抽检结果出来后,广州盒马鲜生对该批商品进行了下架并销毁,同时终止与该商品供应商的合作。

盒马鲜生方面还称,盒马鲜生在售水产要求全部具有第三方检测报告,到货后门店再次抽检并送第三方检测,将竭力做好食品安全把关和品质监控。但对于水产品到店之后的抽检环节,盒马鲜生方面并未给出明确回应。

既然号称水产品到货后门店抽检,盒马鲜生为何还是查出了违禁物?盒马鲜生号称的“再次抽检”是真抽检还是形同虚设?

一年来盒马鲜生风波不断

公开信息显示,2016年年底,阿里巴巴提出“新零售”概念,此后的时间里,阿里通过重构生态内所有合作伙伴的关系,连接线上线下,不断推出新零售概念下的新业态:盒马鲜生、改造银泰百货、无人店……其中盒马鲜生是阿里在新零售业务上最重要的布局。

然而,就是这个盒马鲜生却不断地给阿里惹祸抹黑。

去年上半年,曾有爆料称盒马鲜生的产品并不“鲜”,鲜榨果汁竟然是用烂苹果制作而成的。后来,盒马鲜生也是通知全国门店下架相关饮品不了了之。

盒马鲜生自己一直宣称,通过农业基地直采,可以实现部分农产品的动态溯源,在盒马门店也有部分商品可以扫码查看溯源信息。但是很显然,“直采”对于当下的盒马来说,更多的是营销的噱头。

去年7月5日,有微博网友发布了有关求职盒马鲜生遭遇“地域歧视”的爆料微博,盒马先生陷入“地域歧视”门。

另外,盒马鲜生曾公开表态“商品卖不完当晚销毁”,然而,这样的承诺也只是欺骗消费者的鬼话!去年11月15日,有市民在盒马鲜生上海大宁店购买胡萝卜时,发现工作人员将前几日的标签撕下,换上当日的标签。

事发之后,盒马鲜生最开始想私了未果,随后将责任推卸给临时工,结果遭到外界炮轰。

终止供应商合作就可一笔勾销?

此次卷入违禁物“氯霉素”风波的盒马鲜生,其又将责任推卸给供货商,其虽然表示已终止合作,但此事盒马就可以一笔勾销其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吗?

公开信息显示,2017年3月,广东佛山南海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官方微信就曾发布消息:2016年3月,南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某水产品批发市场进行了检查。其中,执法人员对经营者黎某正在售卖的沙甲进行监督抽样后,检测出沙甲中含有氯霉素。同年7月份,区食药监部门再次对黎某正在售卖的贵妃蚌进行抽样,再次检测出氯霉素。

因黎某的行为构成经营含有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南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于黎某在一年内所经营的水产品两次被检出含有氯霉素物质,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于是依法将该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办理。最终,区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黎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尽管盒马鲜生并非像上述案例那样是接连两次被检出含有违禁物质,但是《食品安全法》也明确规定,对经营含有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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