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象经02”逾七成募资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申港证券受托监督不到位遭罚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事关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受托管理人需向市场真实、完整、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蓝鲸新闻10月10日讯(记者 胡劼)今日,宁波证监局发布公告,对浙江象山经济开发区城南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下称“象山经开”)和其债券项目“21象经02”的受托管理人申港证券出具警示函。

根据公告,象山经开作为“21象经02”的发行人,2021年10月至12月期间未按募集说明书约定使用该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金额达6.37亿元,汤贞海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宁波证监局指出,考虑到象山经开主动纠正,已于2022年4月前将上述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未造成重大危害后果,决定对象山经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图片来源:宁波证监局

因存在对债券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等问题,申港证券同样也收到罚单。

宁波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申港证券作为“21象经02”的受托管理人,未能有效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未能发现“21象经02”部分募集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0号)第六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图片来源:宁波证监局

由于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事关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受托管理人需向市场真实、完整、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履行“在债券存续期内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职责,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也应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2023修订)指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监督并定期检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与相关规定及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一致。

一位券商投行人士对蓝鲸新闻记者指出,券商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需要持续关注公司债券增信机构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及权属情况,监督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和本息偿付情况。实际工作中,券商作为受托管理人通常是通过发行人、银行获取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相关信息,在这种间接的信息获取方式下,券商在监督过程中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因此在募集资金使用监督上,较容易出现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Wind数据显示,“21象经02”私募债的募集资金用途为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偿还回售或到期的公司债券。债券的起息日为2021年10月18日,发行总额为8.0亿元,债券期限3年,将于今年10月18日到期兑付,利率为4.54%。目前,“21象经02”的最新债项评级为AA+。

天眼查信息显示,象山经开成立于2012年,宁波象山海洋产业投资集团成员,是一家以从事房地产业为主的企业,实控人为象山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