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行分行三人被终身禁业,背后牵出涉违法放贷及挪用公款刑事案件

被告人陈某累计违法发放贷款超2千万元,并协助贷款公司提供空白支票支付浮动利息,为其支票背书后用于亲属购买理财产品。陈某被认定犯违法放贷罪以及挪用公款罪,两罪并罚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蓝鲸新闻9月26日讯(记者 金磊 肖阳 实习生)9月2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张掖监管分局发布一则关于中国银行张掖分行的行政处罚,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罚单显示3人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并且主要违规事实为其涉刑业内案件。

处罚书显示,时任该行副行长杨自涛、时任该行公司业务部主任李尚炜、时任该行个人金融部助理客户经理、新乐支行客户经理、公司业务部副主任陈镭,因涉刑业内案件均给予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同时,中国银行张掖分行被罚款25万元;时任该行行长魏晓春被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时任该行行长董德威,时任该行副行长李军,均被警告。

蓝鲸新闻查阅裁判文书网对比发现,编号为(2023)甘0702刑初368号的一审刑事判决书中,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挪用公款罪。通过对比信息可以发现,该案件的当事人以及牵涉人物包含了此次被禁业的三人。

陈某累计违法发放贷款超2千万元,时任行长协助隐瞒关联人关系

裁判文书显示,自2010年7月至2017年12月,陈某在中国银行张掖分行工作,先后担任该行个人金融部信贷员、公司金融部客户经理、副主任。2012年以来,陈某在办理贷款业务时,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单独或者受他人安排违法发放多笔贷款,共三起事件。

2013年3月,陈某在明知董某某(中国银行张掖分行的高端私人客户)的儿媳车某某无购买商铺的真实交易,不符合发放贷款的相关条件,仍在他人安排下出具不实调查报告并提交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审批后,伙同他人先后向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授信管理部、个人金融部出具3份虚假调查说明,在未经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出具车某某为盛世飞天公司法定代表人、抵押物充足、抵押手续完备、抵押物价值完全覆盖借款人贷款余额的虚假贷后管理报告。最终使1899万元贷款得以审批发放,该笔贷款发放后实际由董某某使用分期偿还。2020年以来,董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偿还贷款,截至立案调查时,该笔贷款尚有本金792.7612万元未偿还。

后据陈某供述,这笔贷款是以车某某购买绿洲家园小区商铺的名义来申请,而绿洲家园是由董某某开发,这笔贷款实际是给董某某贷的款,车某某没有购买绿洲家园商铺的真实交易行为。

陈某向魏某某汇报,魏某某协助董某某隐瞒关联人关系。办理贷款期间,陈某向分管个人金融业务的主管副行长是李某汇报,由于个金部副主任不能直接发起贷款,贷款必须是信贷员(客户经理)来发起。陈某个人贷款业务的主管是张某,张某是其直接领导。此笔贷款由陈某经办,但是由张某具体联系对接,张某安排陈某作为客户经理配合发起。后来,陈某按照流程逐级提请审批,经其审核报主管行长李某审批,再经行长魏某某批准后报省分行批准。此笔贷款于2013年6月份办理完成,实际使用人和还款人为董某某。

此上述事件外,2012年6月以来,陈某在经办孙某某甲等12人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过程中未按要求严格审核贷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便出具与借款人事实严重不符的贷前调查报告,为孙某某甲等人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共计398.6万元,并全部用于张晓龙的张掖市世纪宝源公司日常开支及天成金街项目修建支出。截至立案调查时,该笔贷款尚有本金303万元未偿还。

第三起事件为2013年9月,陈某为完成个人循环质押贷款考核任务,在经办谢某某甲、金某某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向谢某某甲、金某某提议为其办理个人循环抵押贷款。后经陈某安排,二人到张掖市华融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虚假的车贷手续和车辆首付款收据。陈某使用上述资料为谢某某甲办理47万元、为金某某办理24万元个人抵押循环贷款,共计违法发放贷款71万元。至立案调查时,贷款已全部还清。

陈某协助贷款公司提供空白支票支付浮动利息,为其支票背书后用于亲属购买理财产品

2014年,甘州区农投公司向中国银行贷款5000万元用于业务发展。2015年贷款到期后,甘州区农投公司因业务需要续贷该笔5000万元贷款,中国银行要求甘州区农投公司交纳两次贷款浮动利息,合计51万元。

2015年7月,经陈某与时任甘州区农投公司会计孙某某乙商议,由孙某某乙提供空白支票先向中国银行张掖分行支付浮动利息25.5万元。2015年9月,孙某某乙继续按照陈某的要求向其提供25.5万元的空白支票。陈某继续通过支票背书的方式将25.5万元浮动利息收入转入其亲属账户保管,先后安排陈某某、贾某(陈某妻子)购买共计24万元的理财产品,营利1662.14元。2015年10月至2017年,陈某某、贾某陆续将上述24万元转回陈某账户,陈某将其中的19.736万元用于公司有效户业务发展。

据陈某供述称,区农投公司5000万元贷款利息包括浮动利息和固定贷款利息两部分,浮动利 息是一次性收取的,固定的贷款利息是根据贷款合同约定按季度还本付息支付的利息。浮动利息是随着基准利率变化的,银行将利息收入一分为二,提前收取浮动利息目的就是为了做息转费业务。

陈某将区农投公司支付的25.5万元浮动利息转入个人银行卡,并将其中的19.7万元用于有效户发展业务的事,曾向时任该行副行长杨自涛和公司业务部主任李某某乙汇报,并知晓每笔金额。

此外,2016年金鼎包装公司向中国银行张掖分行贷款2000万元,中国银行张掖分行要求金鼎包装公司一次性支付浮动利息17.4万元。2016年10月,陈某安排金鼎包装公司会计张某某甲出具17.4万元的空白转账支票并加盖公司和财务印章,通过背书的方式将该17.4万元转入亲属账户保管并购买理财产品,共计营利858.54元。2017年2月,陈某亲属将资金赎回后,陈某将17.4万元作为金鼎包装公司养老金账户管理费交入中国银行账户。

具体过程中,陈某收取的此笔17.4万元利息也是打入陈某某账户,并让陈某某将其中10万元转给贾某,安排她们购买理财盈利,最终这笔钱她们都转给陈某,其存入金鼎公司,中行以养老金账户服务费将该笔资金收缴。陈某某、贾某购买理财获利共计2520.68元。

最终,陈某被认定犯违法放贷罪以及挪用公款罪。两罪并罚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