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鲸新闻9月14日讯,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
根据处罚决定书,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山东省分公司因项目尽调不审慎,以收购不良资产名义为企业提供融资;违规收购金融机构非不良资产;资产风险未真实转移;高管人员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即履职,被处以罚款人民币132万元。
时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山东省分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弓利民,对资产风险未真实转移负有责任,以及对该公司高管人员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即履职负有责任,被警告。
此次处罚体现了监管部门对金融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提醒相关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