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发布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安排公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公告,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蓝鲸新闻7月1日讯 (记者 黄玉洁)6月2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安排的公告》(2024年第1号)(下称“《公告》”)。

《公告》表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定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

《公告》指出,调整接收办理金融消费者反映投诉事项的职责分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接收转办金融消费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含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的投诉事项,中国人民银行接收转办金融消费者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征信机构的投诉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接收转办证券期货基金业的投诉事项。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工作重点。此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警惕涉金融领域“代理维权”的风险提示》,首次对“债务优化”定性为扰乱金融秩序的涉嫌违规违法行为,并提醒广大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表达诉求,依法理性维权。

几乎在同期,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指导下,金融消费者保护服务平台上线试运行,开通投诉处理和纠纷调解两项功能。用户可在微信小程序中搜索使用,查询处理进度。

另外,《公告》要求,金融机构应认真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充分尊重和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及时稳妥处理与金融消费者的争议纠纷,强化源头治理和溯源整改,不断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质效。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消费者反映事项办理工作安排的公告》(2023年第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