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监总局正式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从业者和机构们怎么看?

纵观整个文件,业内普遍认为新《办法》给予了不错的信号,监管以合理的制度管理消金公司必须做好风险管控,也给了一些往正确方向走的指导意义。机构倾向于躺平去挣那些容易模式的钱。这也是早前市场中出现乱像的原因之一。如果永远没有自营能力,消费金融永远做资金批发机器,消费金融的意义就不存在了。

3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一则公告显示,为进一步加强消费金融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优化金融服务,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自2024年4月18日起施行,原《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2号)同时废止。

结合上述《办法》,蓝鲸财经采访了数十位从业者与消金机构,从政府、机构、从业者等角度出发,以业内视角统一整理了反馈。

针对办法第七条【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当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50%的出资人,须为境内外金融机构或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非金融企业,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业内:这条规定意味着大股东要对消金公司进行绝对控制和并表,换言之消金的体制更不灵活了。

针对办法第八条【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具备的条件之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5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业内:这一条对于消金发起方的资金实力要求变高了,对于还想入场消费金融赛道的平台有所影响。

针对办法第十四条【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

业内:这条规定明确了全国展业,意味着消金的线下团队可以更加光明正大的展业了。

针对办法第六十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遵守下列监管指标要求】之一,担保增信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

业内:这条规定实际上是利好,意味着监管认可且同意消金做担保业务了。以前的界限相对模糊,监管只要求消金公司做实质风控,但大家展业过程中都在做这个业务。现在给了增信担保一个正式的身份,但也控制了比例,这条规定充分考虑了当前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的实际情况。

担保增信这块,至少五成的消费金融机构会感到压力,尤其自营做得少的消金公司。这其实也是要求消金机构提升自营风控能力,否则那些挣扎在盈利边缘的消费金融公司,其往后的竞争压力会更大。

总结来说,消金牌照更具价值。行业经营规范性要求更高。但对大部分公司来说影响不算很大。也可以预见到,有一批消金公司以后不会闹着增资了,因为增资就意味着要被银行控制。

针对办法第十五条【消费金融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中,消金公司可以向作为公司股东的境外金融机构借款。

业内:这条也利好行业。直接拓宽了融资渠道,去掉了部分境内限制。消金公司的融资结构此前一直较为单一主要以同业拆借为主,其他融资门槛较高不好落地。

根据第六十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遵守下列监管指标要求】(一)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率、杠杆率不低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商业银行的最低监管要求;(二)同业拆入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100%;(三)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50%;(四)担保增信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五)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20%。

业内:新规中的补充设定,是考虑到了消金公司对融担增信业务的长期依赖会导致自营获客、风控能力方面出问题,无法实现真正的自营。所以要活下去,做自营的趋势是必然的。虽然和现状(大部分机构还没有真正的自营能力)不符,但这条路必须要走通。

针对办法第四十四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并根据合作内容、风险程度对合作机构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合作机构与合作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业内:这条规定主要是为了防范合作机构太粗放、金融风险管理脱节。合作机构条款这几点值得重点关注,非常有意义,内容很有智慧。监管在准入、集中度等方面都有限制。

以上是业内较为聚焦、讨论热度最高的管理办法条款。

纵观整个文件,业内普遍认为新《办法》给予了不错的信号,监管以合理的制度管理消金公司必须做好风险管控,也给了一些往正确方向走的指导意义。如果监管放水不管,一些平台就会躺平去挣那些容易模式的钱。这也是早前市场中出现乱像的原因之一。如果永远没有自营能力,消费金融永远做资金批发机器,消费金融的意义就不存在了。

不过,新《办法》的推出,各地方监管态度偏谨慎。

某消费公司向蓝鲸财经表示,将认真学习消费金融管理办法,坚决执行监管部门的各项法规政策。该公司坦言,新《办法》针对消金行业互联网平台,催收及助贷机构等方面做出了规范,对消金主体与合作机构之间的权责利提出了新要求,为消费金融行业的良性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