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财险公司应建立负债端科技保险统计框架及数据报送机制

监管要求,各财险公司应于2024年8月起正式报送科技保险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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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金融监管总局印发《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要扎实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推动保险业大力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高质量风险保障,要在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重大科技创新取得新进展过程中发挥保险力量。

《通知》明确,科技保险是指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推广等科技活动以及科技活动主体,提供风险保障和资金支持等经济行为的统称。

《通知》要求,各财险公司要高度重视科技保险业务及其统计工作,深刻理解科技保险发展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建立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制度的必要性,积极对接科技活动主体的保险需求。此外,要切实提升科技保险业务经营服务能力,建立科技保险业务发展战略,加强科技保险专业培训和人才储备,准确高效开展科技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金融监管总局还制定了《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从“服务科技活动全流程”及“服务科技活动主体”两个维度,要求建立负债端科技保险统计框架及科技保险数据报送机制。

《统计制度》要求,各财险公司首先应高度重视科技保险业务及其统计工作。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理解科技保险发展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建立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制度的必要性,积极对接科技活动主体的保险需求,不断提升科技保险业务经营能力,强化科技保险业务数据治理,优化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对科技保险产品、科技活动主体的识别及管理机制。

其次是切实提升科技保险业务经营服务能力。各公司应建立科技保险业务发展战略,明确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工作归口部门和责任人,加强科技保险专业培训和人才储备,确保科技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工作高效有序。

三是准确高效开展科技保险业务数据报送。各公司应按照《统计制度》要求,按时上报科技保险业务数据。2024年2月起开展试报送,试报送阶段仅报送《科技保险业务统计表》中的全国数据。自2024年8月起,正式报送全国和各省数据。各公司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数据一经上报,不得随意修改。数据存在错报、迟报、瞒报、漏报等情况的,金融监管总局将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严肃追究公司及相关人员责任。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下一步将扎实推进《统计制度》落地实施工作,持续开展科技保险数据动态分析,推动科技保险业务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