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两会”|全国政协委员、中日友好医院原副院长姚树坤:完善创新药医保支付体系,实行创新药医保支付价和药品市场价分离机制

姚树坤提出,亟需完善我国创新药医保支付体系。他建议,实行医保支付价和药品市场价分离,基于医保局的职能定位,实行创新药的医保支付价和药品市场价分离机制。

在我国常态化开展创新药医保谈判准入后,创新药从上市到纳入医保的平均时间显著缩短,价格大幅下降,提高了我国创新药的可及性,但依然存在一系列问题。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日友好医院原副院长姚树坤在其提交的《关于完善创新药医保支付体系的建议》中指出,首先,受限于筹资水平,我国基本医保基金保障水平尚不充分,少数价格昂贵的高值创新药难以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患者经济负担较重,创新药进院困难影响患者可及性。

二是,我国本土企业研发的创新药“出海”加速,国内市场的价格将直接影响国际定价。国产创新药在医保谈判后大幅降价,会对其国际定价权产生不利影响。

三是,国家医保局在2019年明确提出对申请保密的药品,协议期间不得公布其支付标准。然而实际操作中,谈判药品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直接挂网造成谈判药品的价格曝光。跨国药企为了维系全球价格体系的稳定,不愿大幅降价或选择放弃申报。

四是,我国虽然形成了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等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框架,但目前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 等对创新药的支付尚未有效发挥作用,商保与基本医保未实 现治疗和理赔的数据共享,商保与医保衔接不畅。

姚树坤提出,亟需完善我国创新药医保支付体系。他建议,一是基于医保局的职能定位,实行创新药的医保支付价和药品市场价分离机制。“包括更好的让市场决定价格。降低创新药进入医疗机构的制度性门槛,包括用药目录的限制。建立合理的创新药经营补偿机制,充分发挥医疗机构作为购买主体与企业公平交易形成市场价格的积极性。”姚树坤解释。

“此外,医保谈判确定创新药的医保协议采购价和医保支付价。以充分竞争后的 市场价格信息为医保支付价的谈判提供合理支持。医保支付价可不受医保支付比例限制;医保不支付部分可以进一步探索由商保、救助等分担。”姚树坤说。

“还有,以目录内替代药品的医保支付价作为创新药的临时支付标准,提供公平的价格竞争环境。 给创新药企业自主选择参加谈判或参照竞品支付标准报销的权力,提高谈判主体间的地位平等性。”姚树坤认为。

除了实行医保支付价和药品市场价分离,姚树坤还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谈判药品的医保支付价格保密机制;健全医保多元支付体系,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能力有限,应建立由政府、市场、 社会共担的多元支付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