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两会” | 全国人大代表、央行上海分行行长金鹏辉:建议加快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长金鹏辉建议,加快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统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监管标准,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防风险、促民生的有力抓手,进一步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蓝鲸财经记者获悉,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长金鹏辉提出关于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议案,建议加快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统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监管标准,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防风险、促民生的有力抓手,进一步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工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逐步健全完善,但目前仍缺乏高层级的专门立法,存在法律供给滞后问题。”金鹏辉表示。

具体而言,一是法律层面尚未明确规定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但监管部门政策文件中已使用这一概念并被广泛运用。二是金融产品和服务结构愈发复杂,金融机构经营行为有待通过专门立法予以规范。三是“一行两会”、中央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权责关系有待通过专门立法予以明确。四是新《行政处罚法》颁布后,需进一步提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违法违规成本。五是随着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纠纷快速增加,金融消费争议解决机制需要专门立法加以强化。六是金融消费者保护救济赔偿制度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手段,需要通过专门立法进行设定。

基于上述问题,金鹏辉建议加快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提出六大内容建议:

一是明确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概念,围绕这一主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体系。以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金融市场功能保障相结合的金融法内在价值目标为指引,明确统一的广义金融消费者概念,并围绕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设定保障各项权益的行为规范。

二是明确规定金融市场经营主体义务,为依法合规经营提供行为指引和制度遵循,要求金融机构构筑全方位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

三是构建全面覆盖、权威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体系,加强行为监管,为金融市场主体开展经营行为设置“红绿灯”。进一步明确金融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职责权限,在坚持中央对金融业管理主导地位的原则下,明晰界定中央与地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

四是依据新《行政处罚法》,合理设置法律责任。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易发、多发的违法违规行为,科学设置法律责任,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五是设立全国统一的、独立的第三方金融投诉纠纷处理机构,构建“投诉-调解-裁决”一站式争议解决机制。

六是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救济赔偿制度,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