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代言道歉上热搜,日加满“记吃不记打”

天眼查数据显示,日加满曾在2018年因为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违法未经审查发布广告被罚款9000元。另外,日加满也因为废气超标排放被上海市嘉定区环境保护局罚款15万元。

图片来源:日加满官网

日加满作为保健品,违法邀请代言一事持续受到关注。12月26日,相关代言人向社会道歉并冲上微博热搜。潘粤明工作室称,终止相关合作,缴清全部罚款。

 

潘粤明工作室发布的声明称,在接到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通知后,潘粤明先生及团队第一时间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工作。

声明称:“对于我方在未充分了解产品及合作性质的情况下,将潘粤明先生肖像授权相关产品使用,导致对消费者构成错误引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我方在此作出郑重道歉。”

“我方已深刻认识到自身存在的工作疏漏,自愿并完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我方在第一时间终止相关合作,缴清全部罚款。在未来的工作开展过程中,潘粤明先生及团队将秉承对广大消费者高度负责的原则,严格、审慎审查合作对象及合作内容,今后绝不会开展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产品代言或肖像授权合作,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发生,请广大消费者监督。”潘粤明方面在声明中表示。

据了解,2021年3月,潘粤明接受委托拍摄了日加满饮品(绿瓶装,属保健食品)视频和图片用于商业推广,同时视频中显著标明“日加满品牌挚友 潘粤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潘粤明以自己的名义和形象为保健食品作推荐和证明的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构成违法代言广告行为。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演员潘粤明代言违法保健品广告,被没收违法所得约25.8万元,罚款约25.8万元。

作为这一行为的始作俑者,上海东铪受到的惩罚更加严重。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上述保健食品广告中未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之规定。

另外,上述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

上海东铪是基于推销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的概括故意,系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罚款数额较高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计112.36万元。

天眼查数据显示,上海东铪是由上海东锦食品集团有限公司95%控股,上海东锦食品被香港东锦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间接100%控股,日加满饮品(上海)有限公司被香港东锦85%控股。

这就意味着上海东铪与日加满是关联公司。天眼查数据显示,日加满曾在2018年因为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违法未经审查发布广告被罚款9000元。

另外,日加满也因为废气超标排放被上海市嘉定区环境保护局罚款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