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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则开庭公告,再次将《鬼吹灯》这一超级IP推到聚光灯下。
公告详情显示,原告起点中文网的运营方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在《鬼吹灯前传》及《鬼吹灯外传》系列小说中使用“鬼吹灯”名称的不正当竞争。
同时,法院要求两被告需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费用10.16万元,该案已定于12月9日开庭审理。
一则开庭公告将众人的思绪拉回到十多年前,关于《鬼吹灯》的诞生、各方围绕这个超级IP的版权在台前与幕后展开激烈争夺,以及整条IP产业链的运作与开发等话题一时再度引发热议。
天下霸唱转让《鬼吹灯》
2006年,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开始在天涯社区的莲蓬鬼话栏目发表《鬼吹灯》系列小说,并以连载的形式发表了52章。
因惊心动魄的盗墓冒险场面与立体鲜活的人物刻画,小说吸引了大批读者的围观与喜爱。很快,天下霸唱和他的《鬼吹灯》也进入了彼时国内最大数字网站“起点中文网”的视线。
天下霸唱看好起点的发展前景,而起点则看重小说的超高热度,二者一拍即合。天下霸唱顺势签约起点,在该网站发表《鬼吹灯》剩余章节及《鬼吹灯2》的全部内容,小说的热度也达到了空前的火爆。
江苏高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披露,起点运营方玄霆公司(甲方)与天下霸唱(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首先,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将《鬼吹灯》的除中国法律规定专属于乙方的权利外的著作权全部转让给甲方;其次,甲方向乙方支付转让费人民币10万元。
而起点正是用这份合约,以10万元的价格拿到了《鬼吹灯》(即《精绝古城》、《龙岭迷窟》、《云南虫谷》、《昆仑神宫》,共四本)的“除中国法律规定专属于作者权利以外的全部权利”。
当日,天下霸唱和起点再次签署合约,以150万元的转让费+40%影视改编收益,将小说《鬼吹灯2》(即《黄皮子坟》、《南海归墟》、《怒晴湘西》、《巫峡棺山》,共4本)也同样转让给了起点。
根据该协议,天下霸唱卖给起点的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及电子出版权、图书传版权、作品改编权利等在内的全部著作权。
价值与纠纷齐飞,超级IP喜忧参半
以《鬼吹灯》为代表的网络小说风靡数年,吸引了不少资本不断入局,也带动了网络文学IP概念的出现,市场也形成了以网络文学内容为源头的IP产业链。
“网络文学+”促使网络原创小说向影视、游戏、动漫、演艺、出版、周边等泛娱乐文化领域渗透与融合,跨界也成为网站经营的重要手段。
“在超级IP的加持下,平台除了能带来实际利益外,更重要的是能吸引更多的用户及流量。后续,平台可以通过对版权的二次分发,比如视频创作者进行剪辑再创作后,平台上的原创者进行二次使用,从而达到锁住用户的目的。”中国青年剧作家、导演向凯曾表示。
以《鬼吹灯》系列为例,这一超级IP让多方赚得盆满钵满。眼见这一IP滋生的价值不断增大,各方围绕内容版权的争夺也呈现出白热化的态势。
2015年,起点将鬼吹灯第一部版权卖给了中影和梦想者电影。中影投拍根据原著改编的《九层妖塔》,票房6.88亿。
但由于该片电影和海报上均未给原作者天下霸唱署名,后者因此起诉中影、梦想者电影等侵犯其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侵权,但驳回了天下霸唱诉讼请求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天下霸唱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被告停止电影发行播放,并赔偿天下霸唱精神损失费5万元。
该案最后以各方撤回再审申请告终,但是围绕这个超级IP的版权纠纷远远没有终结。最新的一起诉讼就是定于12月9日开庭审理的,起点起诉《鬼吹灯前传》及《鬼吹灯外传》系列小说侵权案。
“超级IP带来的喜悦与纷争几乎等量,只要有超级IP的加持,相关公司总会获得金钱与流量上的收益。但如果处理不好版权问题,带来的法律纠纷也同样会让违法一方付出相应的代价。”相关法律人士指出。
IP开发受掣肘
事实上,自2012年IP热以来,与IP开发及运营相关的内容生产和运作模式便高速发展,逐渐形成一个完整的IP产业链。而在整个IP产业链中,除了版权纠纷外,影视公司在购买IP后对其进行二次开发的过程也极易导致行业乱象的发生。
据了解,IP的版权主要包含剧集版权(即电影、电视剧、网剧版权)、动漫版权、话剧版权、有声书版权等方面。
按照以往惯例,IP主要以全资购买一定开发年限的方式来完成版权转移。但由于影视开发周期较长,存在诸多不稳定因素,近年来超出年限以致无法完成的作品不胜枚举。
业内人士表示,国家政策对穿越、女同、后宫等网文重头要素的限制,使网文IP开发的不确定性比常规IP更高。在较短时间内,即便是头部的片方开发商,也很难确定一个网文IP的具体开发周期。
“这种情况下,合约的签订显然需要更强的灵活性和正规性。在避免续约等问题的前提下,如何与版权持有者达成更精确的合约,是如今IP开发商急需思考的问题。”上述人士说道。
此外,在影视作品的二次创作中,剧本改编的方式也受到诸多关注。普遍看,大众评判主要以“是否尊重原著”这一标准来衡量,一旦被认为不尊重原著,影视作品多半会被冠上“魔改”的帽子。
在业内人士看来,影视作品与原著小说是两种不同的艺术形式。“对于购买IP版权的影视公司来说,是照搬原著,还是脑洞大开,需要在尊重原著粉丝、读者和影视剧受众之间找到平衡。”
放眼整个行业,国内目前的IP产业链仍处于不太成熟的阶段。“IP版权交易的公开透明性、二次开发合同签署的规范性、以及后续原著改编的尺度,都已成为行业亟需解决的问题。只有在同时保障多方权益时,才能让整条产业链趋于健康、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