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河南省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对《调整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房方式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称,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建立以需定供、保障充分、结构合理的保障性住房保障机制,促进住房保障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今后新建商品房项目,除市政府明确要求实物配建的项目外,采取实物配建和缴纳易地建设资金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由开发企业自主选择。
通知明确,如不实物配建,易地建设资金仍按新政阅〔2015〕7号会议纪要规定的2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选择缴纳易地建设资金的项目调整规划方案不再上报市政府审批,但在项目规划方案和建筑方案确定后,需报市住建部门备案,在项目办理预售手续前,按照新政阅〔2015〕7号会议纪要规定程序缴纳易地建设资金。
收取的易地建设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建立专户,统一管理,用于收购适合的存量商品房或集中新建保障房及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
除配建方式按本《通知》执行外,其他事宜仍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5〕32号)和《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文〔2015〕84号)文件执行。
从2009年6月1日起,按照新乡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2009〕17号)要求,施行在商品房项目中实施配建保障房政策。
2012年5月28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缴纳易地建设资金代替实物配建的相关政策。即:“对于不愿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可按照应配建面积,以每平方米2200元的标准交纳易地建设费。”
2015年2月2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再次研究并出台了《新乡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新政办〔2015〕32号)文件,规定“单宗土地小于50亩的建设项目和市本级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周边3平方公里范围内建设的其它商品房项目原则上不再实物配建;单宗土地超过50亩的项目原则上实物配建”。
通知称,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有关意见于2023年元月5日前书面反馈至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