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维他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他奶”)发布声明称,可口可乐阳光柠檬茶产品(PET包装)与维他柠檬茶高度相似,涉嫌侵犯维他柠檬茶相关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广东太古可口可乐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实施了侵犯维他奶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维他奶声明称,维他柠檬茶是维他奶集团于1979年研制推出并畅销至今的知名品牌,维他奶集团依法享有维他柠檬茶相关的商标权、著作权、商品装潢等合法权益。可口可乐装瓶商管理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可口可乐装瓶商生产(东莞)有限公司、广东太古可口可乐有限公司及棠汇(广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太古可口可乐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于2019年初推出的阳光柠檬茶产品(PET 包装)与维他柠檬茶高度相似,涉嫌侵犯维他柠檬茶相关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
维他奶(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依法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维他奶请求法院判令广东太古可口可乐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推广宣传阳光柠檬茶(PET)产品;销毁库存涉案产品及宣传材料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50万元。
不过被告辩称,原告主张侵权的阳光品牌柠檬茶旧包装产品在市场上存在的时间极短,仅作为过渡期产品临时销售,影响很小。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控侵权阳光柠檬茶产品使用的柠檬片图案标识与维他奶公司主张的维他柠檬茶相关商标构成相似,广东太古可口可乐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作为知名饮品相关企业,在相同饮品上使用与维他奶公司商标相似的标识,主观恶意明显。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可口可乐上海公司、东莞公司赔偿维他奶公司180万元,太古可口可乐公司对其中6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不过,广东太古可口可乐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不服法院判决提起上诉。广东太古可口可乐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认为阳光柠檬茶包装使用的柠檬片装饰图案与维他奶公司商标不构成近似,且并非商标使用;维他奶公司所主张合理费用过高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或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标识占据瓶装下半部分,容易引起消费者注意,并借此识别商品来源,故应认定为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综合考虑侵权形式、主观恶意程度、被诉侵权产品的自认销量数据等,一审判决赔偿金额及责任认定并无不当,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