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加强对网络演出剧目评论弹幕的实时监控

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容管理制度,设置独立的内容管理部门。

9月26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关于《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 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中指出,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容管理制度,设置独立的内容管理部门,配备适应内容审核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演出剧(节)目的内容管理,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用户产生内容的实时监控。

此外,《通知》明确了网络演出剧(节)目的概念,以及与营业性演出网络直播的概念边界。

网络演出剧(节)目指将音乐会、演唱会、音乐节、舞台戏剧(含歌剧、话剧、舞剧、音乐剧等)、曲艺、杂技以及国外特色舞台文艺等演出活动(以下简称“舞台演出活动”),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境外举办的舞台演出活动通过网络直播的;将录制的舞台演出活动以音视频形式通过互联网提供的;提供专门为互联网传播制作的无现场观众舞台演出活动或虚拟舞台演出活动的;通过个人直播间提供舞台演出活动的,也属于提供网络演出剧(节)目。

通过互联网提供演出内容,是当下出现的新业态,与传统营业性演出存在明显区别,由于没有现场观众等原因,企业无法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向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演出许可。通知规定,从事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应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经营范围包含“网络演出剧(节)目”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提供进口网络演出剧(节)目,应当报文化和旅游部进行内容审查,内容审查通过后方可向用户提供。提供国产网络演出剧(节)目,应当在向用户提供之日起30日内,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