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发布稳地产26条:支持房企通过“共有产权”方式销售商品房

8月1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从强化要素保障、优化预售监管、支持商品房更好满足需求、规范市场秩序等四个方面,出台稳定房地产市场的26条措施。

在支持商品房更好满足需求方面,通知指出,支持有实力的民营房地产企业与国有企业联合组建运营公司,优势互补,多渠道筹集资金,以市场手段参与去化纾解,所购商品房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房和安置房等政策性房源范畴进行储备。

商品房去化周期超过24个月的县市、大理经开区,原则上不再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以购代建”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实施棚户区改造、城市更新等项目主要采取市场购买等方式安置。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共有产权”方式销售商品房,购房人可以先期购买不低于50%的产权,剩余产权继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由购房人租赁使用,再按双方合同约定购买剩余产权。

商品房购销合同经网签备案后,购房人即可按有关政策规定申请办理落户,在医保、社保、教育、就业等方面享受同城待遇。

商品房去化周期超过24个月的县市、大理经开区,首套购房人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后可按照所缴纳契税金额给予补贴或直接发放购房补贴等方式鼓励购房,拉动住房消费,缩短去化周期。

在优化预售监管方面,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依法依规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许可时不得擅自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附加内容。各县市、大理经开区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预售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要说明理由。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要在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开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和公众号公告,并同步将预售许可信息推送至同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积极推行预售资金网上申请,不见面审批,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审批效率。

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范围为监管单元,设立监管账户,监管账户是保障项目正常实施,维护预购商品房购房人权益的专设账户,必须依法依规予以严管,确保无过错方权益不受侵害。商品房销售面积超过预售许可面积60%,预售款足额缴存监管账户且账户资金余额超过监管单元剩余工程款余额的项目,监管账户资金按剩余工程款(包括土建、附属设施及绿化等)余额的110%留存以外的部分,可以提前拨付,释放企业资金活力。

在强化要素保障方面,各县市、大理经开区要综合研判本区域房地产市场现状和发展趋势,科学制定供地计划,控制好供地节奏,从时间和空间上统筹好供需基本平衡。要强化闲置土地清查和依法处置,以城市更新为抓手,积极盘活低效用地资源。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要求,从源头上杜绝权属边界不清晰、规划条件不明确、不具备开发基本条件的“带病”宗地出让,全面推广新供地项目“交地即交证”工作。

辖区内各商业银行要按照“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要求,执行好贷款集中度管理、差别化住房信贷等金融政策,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贷款需求。

要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房地产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即可申请与住房公积金合作,取消项目形象进度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项目贷款合作、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现“两个全覆盖”。根据市场调节需要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及二套房首付比例。

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协同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要坚持“规划引领,供地前置,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原则,在房地产用地供应前提出配建及建成后资产移交和运营管理要求,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不得再向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提出附加配建要求。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房地产项目,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合同工期”可相应顺延,顺延时间除当地启动疫情一级响应期外不超过1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