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一则关于金融机构应当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的典型案例。案件显示,中原信托在一份贷款合同中只告知借款人平均年利率为11.88%,但实际执行利率却高达20%多。最后,该公司被判返还多收取的利息并赔偿相应损失。
专业人士表示:“现实中,一些贷款机构利用其与借款人在专业知识上的不对称,在利率机制上做文章,耍花招。这些做法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可能对于金融消费者造成误导,并损害其利益。”
具体说来,2017年9月22日,田某、周某和中原信托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本金600万元,期限8年,贷款利率具体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平均年利率11.88%,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还款期数为96期,每期还款均包含本息,每年12期还款金额一致,每12个月递减一次还款金额。
2017年9月26日,田某、周某先向中原信托汇款14.1万元作为第一期还款,中原信托于2017年9月27日向田某、周某转账支付600万元。田某、周某按《还款计划表》逐月还款至2018年11月27日,后申请提前还款获准,遂于2018年12月17日向中原信托支付551.55万元,其中本金550.55元、违约金1万元,结清全部贷款。
之后,田某、周某认为中原信托未披露实际利率,告知其平均年利率为11.88%,但实际执行利率却高达20%多,且实际放款前已经收取了第一期还款,该款项应从贷款本金中扣除。据此,请求判令中原信托返还多收取的利息并赔偿相应损失。
审理中,中原信托为说明《贷款合同》每期还款金额具体计算方法,提交了另一版本《还款计划表》,除载明每期应还款金额、剩余本金外,还载明每期应还款中的利息金额、本金金额、当年利率。第一年利率为21.8%,此后逐年为19.6%、17.2%、14.43%、10.01%、6.67%、3.92%、1.32%。
此外,在表格尾部还载明贷款本金600万元,利息合计570.24万元,本息合计1176.24万元,总利率为95.04%,年利率平均值为11.88%。经核算,前述各年利率系以当年应付息总和除以初始贷款本金额600万元算得,11.88%系前述各年利率的算术平均值,系争贷款的实际年利率约为20.94%。
上海金融法院判决,中原信托向田某、周某返还多收取的利息84.46万元,并赔偿自提前还款日次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针对此案,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教授黄辉指出,近年来我国零售贷款业务快速增长,同时也带来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问题。现实中,一些贷款机构利用其与借款人在专业知识上的不对称,在利率机制上做文章,耍花招。
“比如,只展示较低的日利率或月利率,掩盖较高的年利率;只展示较低的表面利率,或每期支付的利息、费用,掩盖较高的实际利率;以服务费等名目收取砍头息等。这些做法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可能对于金融消费者造成误导,并损害其利益。因此,如何妥善处理这些问题,一直是金融法上的难题。”
其表示,上述案件对于这些问题进行了正面回应,作出了三个主要判定:首先,贷款机构负有明确和充分披露贷款实际利率的义务,若因贷款人的披露问题导致借款人没有注意或理解该实际利率,则贷款人无权按照该实际利率计收利息。其次,合同利率的理解应当依据合同解释原则,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采用一般理性人标准。最后,贷款机构发放贷款前已经收取的还款应当从实际本金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