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化身“和事佬”,《投资基金纠纷调解规则》修改版2022年实施

行业机构自愿与基金业协会事先签订协议,承诺在一定金额以下,无条件接受基金业协会根据纠纷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行业惯例等提出的调解方案。

12月3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资基金纠纷调解规则》(以下简称《调解规则》)的公告。

公告显示,为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推动基金行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质增效,协会对现有的《调解规则》(试行)进行修改,并于2021年12月30日经第三届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调解规则》共分五章,包括总则、调解的申请和受理、调解员的选定、调解程序以及附则。

具体来看,本次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规范调解工作程序,提升调解协议效力。二是丰富多元解纷手段,拓宽纠纷解决渠道。三是引入小额速调机制,提高小额纠纷处理效率。四是增加“示范判决+委托调解”,推动化解群体性纠纷。五是确立无争议事实记录,强化诉讼与非诉讼联动。

在受理范围上,基金业协会调解事项主要包括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对象与投资者之间以及自律管理对象之间在基金投资活动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等过程中产生的民事纠纷。

在调解员选择上,基金业协会聘任具有金融、法律、经济、财会等相关专业背景人士担任调解员。基金业协会建立调解员名册,根据调解员变化情况定期更新并公示,调解员每届任期四年。

对于系列性或群体性纠纷,《调解规则》规定,人民法院做出生效示范判决后,基金业协会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参照生效判决文件进行集中调解,促进“同案同判”,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推动群体性纠纷及时化解。

另外,基金业协会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建立调解合作机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委托基金业协会调解的案件,基金业协会可以按照本规则进行调解,上述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最新引入的小额速调机制为例,行业机构自愿与基金业协会事先签订协议,承诺在一定金额以下,无条件接受基金业协会根据纠纷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行业惯例等提出的调解方案。

经投资者申请,基金业协会提出调解方案在前款规定金额内的,如投资者同意,视为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行业机构应当接受并依法履行。这极大便利了行业小额纠纷的快速解决,进一步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非诉讼和诉讼作为化解矛盾的两大手段,都是推动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的重要途径,其中,行业调解属于非诉讼解决纠纷途径之一。

2014年9月,基金业协会首次制定并发布《调解规则》,截至目前,基金业协会通过组织调解或者促成当事人和解等方式,帮助投资者挽回经济损失共44.8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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