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越龙山子公司纠纷终审,株式会社卫研1657万仲裁请求被驳回

公告披露,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的意见根据仲裁庭的意见,驳回株式会社卫研的仲裁请求,本案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对古越龙山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不产生影响。

12月23日,黄酒上市公司古越龙山(600059.SH)发布公告披露,其全资子公司绍兴女儿红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女儿红公司)与株式会社卫研的仲裁结果。

据了解,女儿红公司与株式会社卫研于1993年共同出资设立绍兴女儿红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业公司),双方签署《合资合同》,采取由女儿红公司提供的基酒进行灌装的合作模式,从事黄酒、厨用酒灌装及销售业务,向国内外市场销售产品,约定合资期限为30年,自1993年至2023年。

酒业公司现注册资本为21万美元,其中,女儿红公司出资625万元人民币折合计 78.25 万美元、15亩土地使用权费折合计12.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75%,株式会社卫研出资30.2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5%。

株式会社卫研提起仲裁认为,女儿红公司未履行所涉15亩土地使用权的出资义务,因前述未全部履行《合资合同》约定的出资义务,而导致酒业公司在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后无法申领生产许可证继续生产经营,须就此向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就此向申请人赔偿违约损失1657.17万元。

公告披露,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的意见根据仲裁庭的意见,驳回株式会社卫研的仲裁请求,本案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对古越龙山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不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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