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同一投资品种采用不同的估值技术,浙商资管收到监管部门重量级罚单。
12月7日,浙商证券(601878.SH)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子公司浙商资管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收到了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
浙江证监局列出了浙商资管存在的五大问题:
一是对具有相同特征的同一投资品种采用的估值技术不一致。
二是对产品持有的违约资产估值不合理,也未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且其中部分集合产品持续开放申购、赎回。
三是投资交易管理存在缺失。交易员及投资经理在交易时间通过个人手机接听电话,权益交易室摄像监控未覆盖全面。个别权益交易员在公共办公区域进行股票交易、拥有查看固定收益交易执行权限。
四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健全。公司内部制度允许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私募资产管理计划。
五是合规人员配备不足。未设置专职合规人员负责债券交易合规管理,未向异地债券交易部门派驻合规人员。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最终,浙江证监局要求浙商资管责令改正,暂停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6个月(按规定为接续存量到期产品持有的未到期资产而新设产品除外,但不得新增投资;不限制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相关责任人员被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年的监管措施。
浙商证券表示:“上述事先告知书所涉产品为部分私募固收类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产品经浙商资管前期自查整改均已整改清理完毕。暂停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事项对浙商证券合并收入和利润的影响极小,不影响浙商证券正常经营活动。”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此前公布的2021年三季度证券公司私募资产管理月均规模排名数据,浙商资管三季度管理的私募资产月均规模达到1001.35亿元,位居行业第17位。
业内人士认为,本次监管的重点在于浙商资管对具有相同特征的同一投资品种采用的估值技术不同,另外,对产品持有的违约资产估值不合理。“很可能是把赚钱的项目按照公允价值市场价计算,对亏钱的项目按摊余成本法计算。这种行为无异于掩耳盗铃,最终有可能引发资管产品无法正常兑付,摧毁投资者信任,损害资管机构声誉。”
而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基金管理人对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时应保持估值程序和技术的一致性。同一基金管理人对管理的不同基金持有的具有相同特征的同一投资品种的估值原则、程序及技术应当一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为确保估值程序和技术的持续适用性,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定期复核和审阅机制,以确保相关估值程序和技术不存在重大缺陷。”
上述意见第二条第二项还强调:“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取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自2017年,监管下发了数个文件,对资管产品的估值不断进行规范。9月30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了《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资管产品的会计处理,应当以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进行计量。
而据市场人士观点,摊余成本法将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再按照根据买入溢价或折价调整后的票面利率或协商利率在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所以能够使得产品的净值和收益表现稳定,不随市场利率震荡而波动,实现净值的平稳增长。在这种估值方法下,叠加资金池的配合,不管底层资产价格如何变化,投资者每天都会看到稳定的正收益,这会引导投资者产生低风险和刚兑的预期。
事实上,11月以来,多家券商资管业务因估值问题收到罚单,包括中金公司、申万宏源证券两家头部券商。
11月5日,北京证监局公布的罚单指出,中金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使用成本法对私募资管计划中部分资产进行估值,二是存在对具有相同特征的同一投资品种采用的估值技术不一致的情况。公司因此被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11月24日,上海证监局公布的罚单指出,申万宏源证券存在对不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同类资产采用不同估值方法的情形,且个别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未严格遵守公允估值原则,估值方法不合理。此外,公司个别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在相关债券已发生实质违约的情况下未及时调整估值,估值程序存在缺陷。公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