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制定特殊教育3个标准,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

山东省教育厅等6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特殊教育相关3个标准,以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

12月2日,记者从山东省教育厅官方网站了解到,山东省教育厅等6部门联合制定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及有关机构特殊教育部(班)设置标准(试行)》《山东省特殊教育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山东省特殊教育学前部(班)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统称《设置标准》)等特殊教育相关3个标准,以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据了解,上述标准自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特殊教育部(班)各种用房及活动场地应相对独立设置

针对普通中小学及有关机构特殊教育部(班),《设置标准》提到,特殊教育部(班)的规模应满足当地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一般以1至3个班规模为宜,班额为6至8人。其中,普通中小学举办的特殊教育部(班)主要接收智力障碍、孤独症、脑瘫等类型的中度或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医疗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根据实际确定接收残疾儿童少年的类型。

《设置标准》指出,特殊教育部(班)原则上应设立在中心城区办学条件和师资较好的普通中小学以及有条件的适龄残疾儿童集中的医疗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各种用房及活动场地应相对独立设置。同时,根据残疾儿童实际需要,新建或对原有校舍(场所)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确保残疾学生安全,方便残疾学生学习生活。

另外,未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区)应依托特教部(班)建设特殊教育资源中心,配备工作人员,配足配齐必要的教育教学、康复训练设施设备,为所在区域提供特殊教育指导和支持服务。

招收听力障碍儿童的幼儿园应设引导学生上下课的灯光标志

在特殊教育幼儿园方面,《设置标准》要求,特殊教育幼儿园的规模应满足当地学龄前残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一般以3至12个班为宜,班额为6人。

新建特殊教育幼儿园宜建在县级及以上的城市。独立设置特殊教育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园舍、户外场地、围墙、大门、保安室(门卫及收发室)。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幼儿园附设的特殊教育幼儿园(班)的教育用房及活动场地应相对独立设置。

此外,《设置标准》进一步明确,招收视力障碍、智力障碍儿童的幼儿园园舍禁止采用弧形平面组合。招收视力障碍儿童的幼儿园的路面应铺设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门厅和走廊的地面上,应设有引导学生通向楼梯或房间的触感标志,在男女厕所间前的进门地面上应设有特殊的触感标志,每层楼梯扶手末端设盲文提示标志。招收视力障碍、智力障碍儿童的幼儿园的楼梯和走廊墙面应设双面扶手,宜设高、低两道木质扶手,扶手高度宜为0.6m。招收智力障碍、视力障碍或多重障碍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应设无障碍卫生间,用房超过2层(含2层)时宜设无障碍电梯。招收听力障碍儿童的幼儿园应设有引导学生上下课等作息时间的灯光标志。

针对特殊教育学前部(班),其规模应满足当地学龄前残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一般以1至3个班规模为宜,班额为6人。同时,设置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康复用房,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按每个班级不低于100㎡设置游戏场地,游戏场地应单独设置,宜为草坪、沙土地、塑胶场地等软质地坪。

严格履行特殊教育相应机构程序审批

针对上述3个特殊教育相关标准,山东省教育厅等6部门进一步要求,各地设立特殊教育部(班)、特殊教育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前部(班),要严格履行程序审批,将达到相应设置标准作为前置条件。未达到设置标准的,不得批准设立为相应机构。

同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设立特殊教育部(班)、特殊教育幼儿园、特殊教育学前部(班)的儿童福利、医疗康复、儿童康复等机构的主管部门,要将特殊教育实施情况作为工作监管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办学(园)机构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保障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为在上述机构接受教育的残疾幼儿和学生建立学籍;按照国家课程实施要求和标准,做好教学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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