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不当干预!大股东不得要求保险机构开展特定保险业务或者资金运用

不正当干预或限制包括向银行保险机构下达经营计划或指令,要求银行机构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要求保险机构开展特定保险业务或者资金运用等。

蓝鲸保险获悉,10月14日,银保监会下发《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规范大股东行为,明确禁止大股东不当干预银行保险机构正常经营,禁止银行保险机构购买大股东非公开发行的债券或为其提供担保、与大股东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等。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少数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经营,违规谋取控制权,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和资产转移,严重损害中小股东及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股东股权乱象,银保监会不断弥补监管短板,加强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和关联交易等制度建设,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股权质押比例超过50%的大股东将不得行使表决权

据了解,根据监管实践,目前中小机构股权普遍较为分散,控股股东很少,大量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只能按照主要股东(5%)的标准实施监管,从而出现监管不足。因此,为增强监管效率和精准性,《办法》将控股股东和部分需要重点监管的关键少数主要股东一并界定为“大股东”,并提出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

《办法》主要从持股比例、对金融机构的影响等角度对大股东进行认定。其中,持股比例标准根据各类银行保险机构的股权结构集中度分为15%、10%两档,同时,实际持股最多的股东也认定为大股东。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则是以提名董事数量和董事会意见为认定标准。

整体来看,《办法》共八章五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办法》的法律依据、适用对象和大股东认定标准,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进行监管。

其次严格规范约束大股东行为,明确禁止大股东不当干预银行保险机构正常经营、利用持牌机构名义进行不当宣传、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股东大会、用股权为非关联方的债务提供担保等。蓝鲸保险注意到,不正当干预或限制包括向银行保险机构下达经营计划或指令,要求银行机构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要求保险机构开展特定保险业务或者资金运用等。

再次进一步强化大股东责任义务,要求大股东认真学习了解监管规定和政策,配合开展关联交易动态管理,制定完善内部工作程序,支持资本不足、风险较大的银行保险机构减少或不进行现金分红等。

四是统一银行保险机构的监管标准,明确股权质押比例超过50%的大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禁止银行保险机构购买大股东非公开发行的债券或为其提供担保、与大股东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等。

最后是压实银行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办法》细化了股权管理要求和流程,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制定大股东权利义务清单和负面行为清单,要求其定期核实掌握大股东信息,每年对大股东开展评估并进行通报,对滥用股东权利给银行保险机构造成损失的大股东,要依法追偿,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机构应加强股权管理和关联交易管理,重点关注大股东行为

进一步划分,《办法》分别从持股行为、治理行为、交易行为、责任义务等四个方面,进一步规范大股东行为,强化责任义务。

其中,持股行为方面,强调大股东应当以自有资金入股,股权关系真实、透明,进一步规范交叉持股、股权质押等行为。治理行为方面,明确大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行为规范,要求支持独立运作,严禁不当干预,支持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规范行使表决权、提名权等股东权利。交易行为方面,从大股东角度明确交易的行为规范以及不当关联交易表现形式,要求履行交易管理和配合提供材料等相关义务。责任义务方面,进一步明确大股东在落实监管规定、配合风险处置、信息报送、舆情管控、资本补充、股东权利协商等方面的责任义务。

在股权管理方面,《办法》进一步压实银行保险机构股权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董事会承担股权管理的最终责任,董事长是处理股权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坚持独立自主经营,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和风险传染。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加强股权管理和关联交易管理,重点关注大股东行为。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列明关于禁止大股东不当干预公司经营的条款,但这并不意味着全面限制大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相关规定旨在防范大股东通过违规方式干预公司经营。对大股东在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规定范围内,通过公司治理程序正当行使的股东权利,如按《公司法》规定行使知情权、建议和质询权、股东(大)会参会权和表决权等,监管部门均予以支持和鼓励。

实践案例表明,表决权委托是当前股权代持、隐瞒关系等股权乱象的突出表现之一,违规股东往往通过表决权委托,变相转移股东权利、超比例持股。因此,为进一步遏制上述股权乱象,避免大股东通过私下协议规避监管,谋取银行保险机构控制权,《办法》明确大股东不得委托股东自身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提名董事和监事以外的人员或接受非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委托参加股东大会。

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对新发生的股权质押超比例、高管交叉任职等行为,按照《办法》规定,从严要求,从严规范;对《办法》实施前发生的类似情形,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和大股东有序清理、只减不增,逐步规范。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强化监管,指导各银行保险机构及其大股东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推动大股东依法履行义务,规范行使权利,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蓝鲸保险 李丹萍 lidanping@lanjing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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