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规范设立、改建、撤销等流程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不具备基本经营条件、服务能力严重欠缺、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等情形,或因战略调整撤销分支机构,应提出分支机构撤销申请。

今日,据银保监会官网消息,为进一步提高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引导保险公司持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合理有序设置分支机构,优化准入规则,提升监管质效。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46条,主要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改建、变更营业场所、撤销等流程进行了规范。重点完善改建、变更营业场所和撤销相关规定及分支机构设立条件,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程序和材料要求,规范和便利行政许可申请和审批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蓝鲸保险注意到,与2013年发布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相比,对于保险公司申请筹建省级分公司应符合的条件中,新版《办法》明确,需满足: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75%;上一年度公司治理评估结果为C级以上的要求,同时删除“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省级分公司市场退出情形”内容。对于申请筹建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也划定明确的偿付能力充足率红线。

对于申请筹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申请人,《办法》明确,不得存在申请人最近两年内收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申请人或其下辖与拟设机构同一层级的分支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发生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申请人最近一年内受到保险行政处罚,或其下辖与拟设机构同一层级的分支机构最近一年内受到罚没30万元以上款项、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吊销业务许可证或其工作人员受到撤销任职资格、行业禁入等保险行政处罚的等5项要求。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方面,《办法》提出,当改建为其他级别分支机构的,除符合《办法》规定的筹建条件、开业标准外,还应当符合:改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对改建可能造成的影响已进行充分评估,并有可行的应对措施的要求。

对于分支机构的撤销,《办法》也做出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不具备基本经营条件、服务能力严重欠缺、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等情形,或因战略调整撤销分支机构,应提出分支机构撤销申请。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办法》规定,引导保险公司科学评估市场需求和供给,合理布局分支机构,促进公平良性竞争,构建更加稳定和谐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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