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三个层面评价教育质量

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原则上每3-5年进行一轮,并且要保证在县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校长任期内至少要进行一次评价。

蓝鲸教育3月18日讯,教育部等六部门今日引发《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以下简称《评价指南》),从县域、学校、学生三个层面对义务教育质量进行评价。

其中,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主要包括价值导向、组织领导、教学条件、教师队伍、均衡发展等五方面内容,旨在促进地方党委政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对义务教育工作的领导,履行举办义务教育职责,促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学校办学质量评价主要包括办学方向、课程教学、教师发展、学校管理、学生发展等五方面内容,旨在促进学校落实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要求,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充分激发办学活力,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学生发展质量评价主要包括学生品德发展、学业发展、身心发展、审美素养、劳动与社会实践等五方面内容,旨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终身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正确价值观、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

《评价指南》要求,在实施工作中要注重优化评价方式方法,不断提高评价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注重结果评价与增值评价相结合,既要关注合格程度,又要关注进步程度、努力程度;注重综合评价与特色评价相结合,既要关注整体成效和全面发展,又要关注特色发展和个性发展;注重自我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既要开展常态化自我评价,又要构建外部评价体系;注重线上评价与线下评价相结合,既要构建网络信息平台及数据库,又要采取实地调查、观察、访谈等线下方式。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介绍,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实行县(市、区)和学校自评、市级复核、省级评价与国家抽查监测相结合。对学校、县域的评价要实现全覆盖,评价周期依据各地所辖的县数、学校数和工作需要,由各地自行掌握,原则上每3-5年进行一轮,并且要保证在县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校长任期内至少要进行一次评价。

《评价指南》明确提出,要建立党委政府领导、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牵头、部门协同、多方参与的组织实施机制。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实施细则,并且要求要组建高水平、相对稳定的专业化的质量评价队伍,确保评价的有效、高质量的实施。

以下为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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