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携号转网管理规定12月1日起施行

工信部印发《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携号转网服务过程中,不得为携号转网用户设置专项资费方案和营销方案,不得采取拦截、限制等技术手段影响携号转网用户的通信服务质量等。

蓝鲸TMT频道11月11日讯,工信部印发《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携号转网服务过程中,不得为携号转网用户设置专项资费方案和营销方案,不得采取拦截、限制等技术手段影响携号转网用户的通信服务质量等。

规定中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携号转网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止、拖延向用户提供携号转网服务;(二) 用户提出携号转网申请后,干扰用户自由选择;(三) 擅自扩大在网期限协议范围,将无在网期限限制的协议有效期和营销活动期默认为在网约定期限,限制用户携号转网;(四) 采取拦截、限制等技术手段影响携号转网用户的通信服务质量;(五) 在携号转网服务以及相关资费方案的宣传中进行比较宣传,提及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名称(包括简称、标识)和资费方案名称等;编造、传播携号转网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隐瞒或淡化限制条件、夸大优惠事项或携号转网影响、欺骗误导用户,诋毁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六) 为携号转网用户设置专项资费方案和营销方案;(七) 利用恶意代客办理携号转网、恶意代客申诉等各种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携号转网服务正常运行;(八) 用户退网后继续占用该携入号码;(九) 其他违规行为。

按照工信部部署,今年11月30日之前,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三大运营商将在全国推行携号转网服务。携号转网工作推进将分为三个阶段:9月20号前,天津市、海南省、江西省、湖北省、云南省5个试点省(市)完成试验,正式提供服务;11月10号到25号,其他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携号转网”服务上线试运行;11月30号前,全国范围内正式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