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以强有力的惩戒措施推动履职回避工作在银行保险业生根

《指导意见》要求,将对银行保险机构关键人员实行业务回避和任职回避的双重管理,明确关键人员和亲属不得在双方有直接业务制约或利害关系的岗位工作。

10月11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期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行为的监管,推动行业自律和内部廉洁建设,提升内控机制有效性。

《指导意见》共包括总体要求、回避对象、任职回避、业务回避、回避程序、工作要求和回避惩戒七个方面、二十一条。

首先,《指导意见》明确履职回避工作的对象范围、回避方式和程序。对适用的机构范围、人员范围、亲属范围等作了规定,明确回避方式包括任职回避和业务回避两种形式,并对相应的回避程序进行了规范。

其次,区分关键人员和普通人员,对关键人员实行业务回避和任职回避的双重管理,明确关键人员和亲属不得在双方有直接业务制约或利害关系的岗位工作;对普通员工则只要求在办理重点业务时进行亲属回避,员工在办理重点业务时,如涉及本人、亲属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汇报并提请业务回避。

三是推动机构健全制度机制建设。《指导意见》主要对履职回避工作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在此基础上,强化机构主体责任,要求各机构制定并完善内部专门的制度办法。同时,为了推动相关工作有效落实,要求各机构持续优化对员工应回避亲属信息的获取和核实手段,定期对履职回避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是明确内外部回避惩戒措施。一方面,对于员工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履职回避管理,银保监会要求各机构依据内部规章制度严肃处理。另一方面,要求监管机构定期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建立整改跟踪台账,持续跟进整改进展和结果,开展整改问责。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视情形进行行政处罚。

最后,《指导意见》也适当增强制度弹性。考虑到各类银行保险机构、各个地区的情况千差万别,一方面,对于存量任职回避问题的整改给了3年的过渡期,要求机构原则上在2022年底前将存量问题清理完毕。另一方面,对于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按要求进行任职回避的,允许经机构审批和公示后予以豁免。

银保监会有关部分负责人指出,监管机构将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情况作为内控监管的重要内容,定期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建立整改跟踪台账,持续跟进整改进展和整改结果,开展整改问责。

整体来看,《指导意见》的出台,将有利于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履职回避制度,建立履职回避长效工作机制,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建设,强化对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行为的监管。银保监会强调,将通过加强对履职回避工作的内部问责和外部监管,扎紧制度篱笆,堵塞管理漏洞,以强有力的惩戒措施推动履职回避工作在银行业和保险业“落地生根”。(蓝鲸保险 李丹萍 lidanping@lanjing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