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出台棚户区改造新规,居住容积率不大于2.9

石家庄发布《关于加强主城区城市棚户区征收改造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居住容积率不大于2.9。

近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主城区城市棚户区征收改造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规范棚户区项目征收改造,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辖区政府主导实施、市级政策支持、最大让利于区原则;二是地块平衡、区域平衡相结合,确实难以平衡的全市平衡原则;三是鼓励就近异地安置,疏解主城区人口原则;四是以人为本,让利于民,确保安置房位置、设计、质量、配套、环境“五个最好”原则。

《意见》指出,要加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土地供应。对原出具过规划条件或确定过容积率,但土地尚未出让的棚户区改造地块,各项规划指标均须符合《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要求,居住容积率不大于2.9。原确定居住容积率超过2.9的,一律调整为2.9,高标准保障城市建设品质和居住街坊的宜居环境。改造范围用地规模小于1公顷的,征收后由市政府进行统筹使用,改造范围内不再安排建设回迁住宅。并且,棚户区改造项目严格执行一级开发、二级开发分离。棚户区改造项目及匹配地块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同时,棚户区改造项目应与匹配地块统一核算分摊成本,享受同等的棚户区改造政策,为保证匹配地块的居住品质,匹配地块居住容积率控制为2.5。根据《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修订版)核定匹配地块居住容积率达不到2.5,按居住容积率不大于2.5履行控规动态维护程序后出具规划条件。

此外《意见》明确规定,已取得拆迁许可证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及本意见印发时已经下达征收决定且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不少于50%的(不包含2018年11月底下达征收决定的20个项目),原确定的容积率和计容方式、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划指标继续有效。

《意见》同时表明,征收住宅类房屋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原地产权调换或就近异地安置。

《意见》鼓励被征收人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自行购买房屋进行安置,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25%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政府安排的就近异地安置房的,被征收房屋与异地安置房等价值部分,可按政府限定价结算,因房屋不可分割超出部分可按优惠价结算。限定价由辖区政府按照不低于市场评估价格70%的原则确定,优惠价可参照成本价格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家庭本市他处无住房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补足30平方米,超过30平方米不足4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补足45平方米。其他搬迁费、临时安置、奖励等补偿均按原面积计算。被征收人家庭本市他处无住房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补足45平方米,超出45平方米不可分割部分按照优惠价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