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地产获准恢复发行公司债

证监会已对保利地产《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进行了审查,确认该申请符合回复审查条件。

6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文件披露显示,证监会已对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H:600048吗,下称“保利地产”)《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进行了审查,确认该申请符合回复审查条件。

据媒体统计数据显示,保利房地产最近一期公司债券发行申请为2018年8月22日,发行规模为150亿元。彼时,保利地产表示,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到期公司债券、住房租赁项目建设、住房租赁运营公司股权出资或收购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其中住房租赁部分投资规模为92.29亿元,拟使用债券资金31.40亿元。

据了解,2018年11月中国证监会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对保利发展提交的公司债券发行申请作出中止审查决定。自此,保利地产多次发行中期票据,并无公司债券发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内容规定,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

(二)申请人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三)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四)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五)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

(六)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前款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