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委明确11项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被列入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严重者或被开除、撤职等。

蓝鲸教育6月12日讯,昨日,北京市教委印发《北京市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明确了11项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根据《办法》,幼儿园教师违反道德行为包括: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向幼儿布置超过身心负荷的任务;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幼儿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漠视、歧视、侮辱幼儿,打击、报复、猥亵、虐待、伤害幼儿;未经监护人委托或同意,给幼儿用药等。

据了解,《办法》适用于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在岗教师,其他幼儿园在岗人员参照执行。对于违反职业道德的幼儿园教师,《办法》的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保教岗位、停止保教活动,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与《办法》同时公布的还有《新时代北京市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北京市幼儿园教师师德考核办法》。据了解,北京市将建立市教委、区教委、幼儿园三重师德考核小组,考核结果将纳入教师学年度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和特级教师、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评选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