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新增一家不予登记机构,系提供虚假信息

因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北京中易康保投资有限公司被中基协列入不予登记申请机构名单。

近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公示的不予登记的申请机构及所涉律师事务所、律师情况中,新增一家不予登记机构——北京中易康保投资有限公司。

具体不予登记的情形系“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据悉,给北京中易康保投资有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系天津宸寰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为王尧、王贺。

天眼查信息显示,北京中易康保投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实缴300万,股东均为自然人。经营范围是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按照规定,该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不得发放贷款;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中基协公示信息显示,从2016年11月23日开始公布相关不予登记的申请机构至今,已经有149申请机构被中基协列入不予登记名单。其中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是中基协不予登记申请机构的主要原因。

也有多家申请机构因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等行为而遭到中基协不予登记的处理。

此外,为了严肃登记备案工作纪律,维护私募基金行业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基协自2016年11月7日起,暂停接受北京市盈科(北京)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自2018年4月12日起,三年内不再接受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同硕律师事务所和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等三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自2018年9月25日起,三年内不再接受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