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私募维权困境:资管新规能否成为逃避履责的借口

资管新规无法成为其逃避履责的“筹码”:历史回购协议不受资管新规阻断。

投稿来源:十字财经

从2015年成立到今年2月因“异常经营”在基金业协会注销资格,北京大白汇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大白汇财”)的经营周期不过短短四年。

然而注销资格并没有成为故事的结束。这家注册资金5亿的私募机构,在发行了约30只基金产品之后,留下了一地鸡毛和陷入维权困局的投资者。

近日,其管理的“大白南孚电池定增专项基金”再次遭遇投资人维权声讨。2015年,大白汇财发行了该产品,并与投资者们签订了回购函,承诺以差额补偿的方式保障投资资本金年化10%的差额补偿及资本金安全。而2018年底,三年的封闭期已过,大白汇财以“2018年4月27日落地的资管新规禁止金融机构承诺保本保收益”为理由,拒绝回购。

然而,多位资深法律人士评价称,资管新规无法成为其逃避履责的“筹码”:“历史回购协议不受资管新规阻断。而资管新规的生效时间确实在大白汇财与投资者签署合同之后,因此,2015年签订的回购协议理论仍然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01

事件回溯

2015年12月,北京大白汇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大白南孚电池定增专项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对外募集资金以认购亚锦科技新三板定增,中信证券为基金托管人。

而作为南孚电池的重要股东,鼎晖投资的身影也出现在了产品合同中。合同显示,鼎晖一方面通过99.8%控股新三板挂牌公司亚锦科技(830806)间接持有南孚电池60%股份,另一方面则直接持有了南孚电池24.306%的股份。鼎晖投资计划于2016年2月启动亚锦科技定增,募集资金购买鼎晖投资持有的南孚电池剩余24.306%的股份,后期逐步将南孚电池全部股权置入亚锦科技,并于2017年启动A股上市。

根据发行方案,亚锦科技定制的发行价格为每股2.5元,计划发行18亿股,募集资金45亿元,不过根据公开信息的披露,亚锦科技最终仅发行11.05亿股,募集资金27.63亿元。

南孚电池的借壳上市一度被市场看好。然而,承载着投资人期望的亚锦科技却一路下跌,截至2018年12月29日,股价跌至每股1.18元,亏损高达52.8%。

值得一提的是,在签订基金合的同时,大白汇财还与投资者签订了一份差额补偿回购函,承诺如果在封闭期满退出项目时,投资人取得的全部收益低于投资本金,那么大白汇财将支付投资本金加年化10%的差额补偿,并需要在2个月内完成资金支付。

然而投资人邱女士表示,大白汇财与其签订了期满2年,按10%年化收益回购的回购协议,但期满后至今,她与朱宝多次协商,均没有履行回购。

另有投资人称,大白汇财实控人曾向投资人表示回购协议签署背后,是鼎晖与大白签署了回购协议。但截至发稿,十字财经尚未求证到这一信息。

(大白汇财与投资者签订回购协议)

如今,三年的封闭期已到,面对巨额亏损,投资者要求大白汇财履行回购承诺,然而大白汇财以2018年4月27日落地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下称“资管新规“)为由,拒绝履行承诺。资管新规规定“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为借口,多次拒绝投资人的回购要求。

根据天眼查资料显示,大白设立的涉及该次南孚电池定增项目的基金共有三支,目前仍显示正在运作。

(来源:天眼查)

事实上,大白汇财并非是第一次卷入维权纠纷。

此前,私募投资机构龙树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曾发布公告,称其认购的“顺丰定增专项基金”遭挪用,而该基金的管理人正是大白汇财。根据公告,2016年11月,龙树资本认购了大白汇财作为管理人募集设立的“顺丰定增专项基金”,根据合同约定,基金的投资标的为顺丰定增项目(002352),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大白汇财却使用部分资金购买包括ST股票在内的二级市场上市股票,以至于产生巨额亏损,最终仅有一半募集资金投入到顺丰定增项目中。

(龙树资本相关公告)

值得注意的是,包括龙树资本管理股份认购的“顺丰定增专项基金”在内,同一时期设立的“大白顺丰系”私募基金亦有七只。

02

回购协议是否有效?

回归此次维权争辩的本身,值得一提的是,回购协议明确其履行回购,不得以任何做抗辩、抵消或者扣减请求,而大白汇财及当时的实控人朱宝多次进行抗辩,其中主要理由即为“2018年4月证监会的资管新规禁止金融机构为理财产品进行担保“。

那么这一理由是否真的能够使回购协议失效呢?

对此,金诚同达合伙人彭凯律师评价,从逻辑上而言,如果因为18年的新规出台,就将15年的协议无效化,那么历史上所有同类的回购协议,无论是否已履行承诺完成回购,都将无效化,而这将造成极大混乱。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可能触及回购协议效率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一条。但首先,常规意义上的“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行政法规,而资管新规是由四部委发布的,应属于部门规章而非这一范畴。与此同时,资管新规中对于去刚兑的条款,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应认定为一种管理性强制规定”金诚同达合伙人彭凯律师告诉十字财经,“最后,资管新规的生效时间确实是在15年合同签署之后,而司法裁判很大程度上需要考虑社会影响,且“法不溯及既往”为一般法理,故不可能仅仅因为资管新规中去刚兑的条款而判定历史回购协议无效。因此,历史回购协议理论上不受资管新规阻断,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天眼查资料显示,北京大白汇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曾是北京紫懿投资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主要经营范围是投资管理、项目投资、投资咨询等。2018年7月6日,其主要股东朱宝及紫懿(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转让了股权,退出公司,法定代表人亦由朱宝变更为陈帅。朱宝在离开大白汇财后成立了江苏中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眼查信息显示,该公司注册资本10亿,主要经营范围是实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咨询等。

让投资人颇感不忿的是,朱宝成功甩手大白汇财回购责任的同时,却以中儒控股的名义参与到慈善捐款活动之中。

(据凤凰网报道,2018年8月,钟乳集团为南京师范大学灌云附中捐款1000万。)

而大白汇财已于2019年2月28日因“异常经营”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销,而据天眼查显示,大白汇财目前正在运作的主要基金尚有三十只。 与此同时,2019年4月26日,大白汇财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号(2019)京01执486号)。

(来源:天眼查)

对此,彭凯分析认为,法定代表人变更、管理人资格注销都不会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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