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郎酒IPO提出53条反馈意见,要求核查郎酒关于主要产品商标、专利控制的下一步打算

此外,对于规范性问题,证监会还提出,要求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郎酒酱香型产品与贵州仁怀地区白酒企业尤其是茅台、国台的竞争关系,优势以及前景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月28日,证监会披露了郎酒股份IPO提出53条反馈意见,要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核查并披露。

其中包括郎酒一直受备关注的商标问题。

据了解,四川省泸州市政府对郎酒进行改制时,其商标权并没归给郎酒的控股股东郎酒集团,而是将“郎”牌 133 个已注册和待审的商标无偿划拨给其时的国有独资公司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盛投资)。

2017年,郎酒与久盛投资签署的《商标许可使用合作协议》,约定久盛投资将“郎”牌商标独占、有偿许可郎酒股份使用,期满自动延期,郎酒股份按双方约定每年向久盛投资支付商标使用许可费。

目前久盛投资的股权结构为郎酒股份 80%,古蔺国资 20%。

在上述反馈意见中,证监会对此提出,郎酒通过子控股子公司久盛投资持有主要商标和专利。宝光集团依据《无形资产使用许可合同》取得久盛投资40%股权,根据《补充协议》“2009年1月1日起商标等无形资产价值增值部分归品牌投入方所有”的约定,宝光集团陆续再取得久盛投资累计40%股权,合计持有久盛投资80%股权。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详细核查:郎酒主要产品商标、专利(如“郎”牌等)对发行人的重要性情况;主要产品商标、专利的历史沿革及权属变更情况;发行人未直接拥有和控制主要产品商标、专利的原因;发行人对主要产品商标、专利的控制力情况;发行人关于主要产品商标、专利控制的下一步打算;发行人历次取得久盛投资股权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得到泸州市政府确认,泸州市政府是否有权对此确认;发行人通过拥有久盛投资80%股权而拥有“郎”牌商标部分产权,商标类无形资产是否可以依法拆分产权及法律依据,是否影响发行人独立使用该商标,是否对资产完整性和业务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存在制约其独立使用商标的约定条件;宝光集团和郎酒集团目前拥有的与酒类业务相关的商标情况,是否因根据资产完整性,全部纳入发行人主体。证监会要求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出具明确意见。

此外,对于规范性问题,证监会还提出,要求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郎酒酱香型产品与贵州仁怀地区白酒企业尤其是茅台、国台的竞争关系,优势以及前景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对于证监会所提反馈意见,白酒行业分析师蔡学飞对蓝鲸财经记者表示,上市前对于企业相关竞争关系的征询是正常流程,何况郎酒的上市已经筹备许久,没有突发重大事件影响的情况下,参照目前酒业板块的资本活跃程度,郎酒上市问题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