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布银保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保障中小股东参与决策、监督等权益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开展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评估及实施行政许可等方式,对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实施持续监管。监管机构可以根据银行保险机构的不同类型及特点,对其公司治理开展差异化监管。

今日,银保监会公开披露《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高公司治理质效,促进银行保险机构科学健康发展。

据银保监会介绍,《准则》是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的纲领性制度,共11章117条,包括总则、党的领导、股东与股东大会、董事与董事会、监事与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利益相关者与社会责任、激励约束机制、信息披露、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附则。

银保监会提出,《准则》充分立足我国国情,注重借鉴国内外良好实践。首先,是将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的要求正式写入监管制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准则》单设一章,首次在监管制度层面对国有机构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提出总体要求,同时明确民营机构要积极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同时,吸收整合了现有银行业监管规制与保险业监管规制的核心要义及相关表述。银行业和保险业现有公司治理监管制度各有优势与特点,《准则》吸收借鉴了两类规制的优势,统一了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要求。

据银保监会介绍,《准则》积极响应《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的倡导要求,吸收借鉴了《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所倡导的良好做法,如注重保护中小股东权益,要求董事公平对待所有股东,明确董事会应当执行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注重保护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员工参与公司治理。

从具体内容来看,《准则》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主要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银行保险机构作出资本补充的长期承诺,作为银行保险机构资本规划的一部分,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制定审慎利润分配方案时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开展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评估及实施行政许可等方式,对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实施持续监管。监管机构可以根据银行保险机构的不同类型及特点,对其公司治理开展差异化监管。

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准则》提出,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支持股东之间建立沟通协商机制,推动股东相互之间就行使权利开展正当沟通协商。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与股东之间建立畅通有效的沟通机制,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下一步,银保监会表示,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根据各界反馈意见,对《准则》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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